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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字之差難維權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16日 15:5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東北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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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齊齊哈爾2月14日訊 本來可以獲得雙倍的賠償,卻因收據上寫的是“訂金”,相中的樓房沒買到空歡喜一場不説,只能拿回5000元本金。律師提醒市民,房屋交易時一定要分清“定金”和“訂金”的區別,“訂金”不具擔保性質,否則一方違約時,無需雙倍賠償。

  昨日,市民張先生向本報消費維權記者反映,春節前他在建華區相中一套二手房,因樓房裝修風格和地理位置都十分滿意,當場簽訂了購房合約,交付了5000元擔保金。但由於房主本人不在市區,年前各項手續來不及辦理,雙方約定元宵節後完成房屋交付手續。

  1月8日,張先生接到賣家的電話,告知張先生要終止二手房交易,讓他把5000元擔保金取走。當時張先生暈了,都簽訂了購房合同,怎麼樓房不賣了呢?賣家單方面違約,按照法律規定,他可以得到賣家的雙倍賠償。賣家表示,合約上簽訂的是“訂金”,不是“定金”,“訂金”則是購房的預付款,只需要原數返還5000元即可。張先生質疑,賣家不履行合同,不可能什麼責任都沒有。

  張先生與賣家簽訂的合約中,記者看到合約上寫著“5000元訂金”的字樣。針對張先生的遭遇,記者當場諮詢了卓唯律師事務所律師肖華榮,肖律師告訴記者,因為合同簽訂的是“訂金”,不具擔保性質,不能要求賣家雙倍賠償。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而訂金不具備定金性質,一般情況下,訂金視作預付款,如收受訂金的一方違約,須退還所收款項,無需雙倍退還。

熱詞:

  • 訂金
  • 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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