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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外廣告設施空置最高罰3000元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16日 04:4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大江網-新法制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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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首席記者全來龍報道:記者13日獲悉,南昌市政府第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修改之後的《南昌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決定自2012年3月15日起施行。與修改之前相比,《辦法》修改了10余處,其中首次規定:戶外廣告設施不得空置,戶外廣告設施暫不發佈廣告超過15日的,須以公益廣告補充,否則,將被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不得利用居住樓設戶外廣告

  《辦法》首次對設置戶外廣告的場所範圍作了明確,將利用墻體、車船飛艇、氣球等發佈的廣告也納入管理。

  該《辦法》規定,設置戶外廣告,應當符合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規劃和技術規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置戶外廣告: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居住建築物的;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使用的;妨礙生産或者生活、損害市容市貌的;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和名勝風景點的建築控制地帶等。

  戶外廣告設施應當自取得戶外廣告設置許可證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設置。對於利用條幅、氣模設置的戶外廣告不得橫跨街道;在居住區及其周邊設置戶外廣告,應當避免噪聲污染、光污染,不得影響通風、採光。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塗改、出租、出借、倒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戶外廣告設置許可證。

  定期對戶外廣告設施進行安檢

  近年來,南昌市街頭時常發生一些戶外廣告砸人的事故。就此,《辦法》新增了一項內容: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者應當定期或者根據突變氣候對戶外廣告設施進行安全檢測,保證戶外廣告設施的安全和牢固,並將檢測結果告知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安全檢查或者檢測不合格的,應當及時整改,達到安全要求。

  同時,大型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者鬚根據戶外廣告安全管理的需要投保戶外廣告公眾責任險。

  擅自設置戶外廣告最高罰萬元

  修改之後的《辦法》新增了兩項懲罰性規定:戶外廣告設施空置,暫不發佈廣告超過15日不補充公益廣告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不按照規定時間開關戶外廣告照明設施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此外,其他懲罰性措施為:未經批准設置大型戶外廣告影響市容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可處1萬元罰款;未經批准在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上張貼、懸挂戶外廣告或在電線桿、樹木、居住樓道上涂寫、刻畫戶外廣告的,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給予警告,並可處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而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若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等,將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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