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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酬請求權不等於“還金有償”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14日 15:5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華西都市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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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廣州,拾金不昧或將有實質獎勵。正向社會徵求意見的《廣州市拾遺物品管理規定》提出:對無主的拾獲財物,在拍賣後將拍賣款的10%獎勵給拾遺者;對有主失物,失主領回時,可自願按遺失物價值10%的金額獎勵拾金不昧者。廣州相關部門稱,拾金不昧者應有報酬請求權。(相關報道見今日本報06版)

  廣州的新規定無疑可理解為,落實《物權法》相關規定的具體方案。但即便如此,公眾的疑惑也未能稀釋。一方面,關於“拾金不昧”,當今早已有了模式化的置評標準;而另一方面,從法理維度、從可行性角度思考,該規定亦令很多人擔憂。

  有必要厘清的是,“失主可自願按遺失物價值10%的金額獎勵拾金不昧者”,終究不過是一條倡議性規定。就約束效力而言,大致與某些

  口頭呼籲相差無幾。而唯一與之不同的是,該規定至少保障了,拾得人要求回報的權利——儘管受領人支付獎勵與否不被強制,但拾得人請求報酬的行為已被“規定”支持。那麼顯而易見,“拾金求酬”自此絕不會被追責。

  新規對“報酬請求權”的明確,無非旨在降低“拾金求酬”的法律風險。推演開去,因為“拾金求酬”風險降低,所以更多人願意送還失物換取收益?誠然,基於經濟人假設,一定的貨幣激勵當能誘發善行。然而不能忽視的是,所謂“報酬請求權”並非直接的金錢利益,而不過僅是賦予拾得人追逐利益的機會……“報酬請求權”能給拾得人帶來多少實利,其實難以預期!

  此等間接的經濟激勵,想必不會激發太多善行。當一些人擔憂,過度強化“報酬請求權”,會斷送國人拾金不昧的傳統之時,另一些人

  則直言,對“還金有償”零碎、片面、欲言又止式的支持,絲毫不會助力於社會風氣的凈化和昇華。在上述完全相左的兩種意見中,孰是孰非實難定論。而超越此類無解的爭論,另一些基本性命題反倒存在厘清的可能。

  首先,所謂“報酬請求權”,正當性來源是“拾得人因保管、返還、拍賣和變賣遺失物支出了費用”——故而歸根結底,其仍是一種遵從“有所出必得有所償”的邏輯,而全然不是一種針對善行本身的附加獎勵;其次,一種空憑道德支撐起的拾金不昧傳統,與一種要求回報的拾金不昧新風,其實根本沒有高下之分。兩者之別,僅在於所處背景不同,前者誕生於信奉人心的時代,後者則發軔于高舉市場之手的年代。

  現實來看,“報酬請求權”遠不同於“還金有償”,而即便“還金有償”又何足怪哉呢?

  □然玉(廣東大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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