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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擬規定按拾獲財物價值10%獎勵拾得人引爭議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14日 05:2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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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廣州2月13日電  (記者羅艾樺)由廣州市公安局起草的《廣州市拾遺物品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2月10日悄然出現在“廣州金盾”網和廣東省公安廳的官方網站上,將連續10天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其中第十條(一)“對拾金不昧的個人,可按拾獲財物價值的百分之十的金額給予獎勵”,經當地媒體報道並放大後引起了廣泛關注。

  與上相對應的另一條規定則是:失主領回失物時,可以自願按遺失物品價值10%的金額獎勵拾金不昧的單位或個人。無失主者則拍賣後支付此報酬。

  負責發佈《規定》的廣州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隊新聞發言人認為,該規定實際上在執行了近30年、去年底才廢止的《廣州市拾遺物品管理辦法》中也有,只是平常少有人去關注、實踐中也少執行而已;這次繼續出臺並強化之,主要還是為了加強對本市拾遺物品的管理,維護財物失主的權益,表彰拾金不昧的優良品質。

  《規定》同時也強調,凡冒領、挪用、侵吞、故意損毀拾遺財物的,一經查實,除返還原物或賠償經濟損失外,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此《規定》一公佈,拾金不昧到底要不要獎10%,引來廣泛爭議。  

  碰撞

  拾得人應有報酬請求權

  實際工作中,拾得人首先要妥善保管拾遺物品,還要打電話、發微博找尋失主,若聯絡失敗須將物品交到公安機關,都會耗費一定的時間和精力,應當享有報酬請求權。現實中無論拾獲次數還是拾遺物品都可能最多的群體——出租車司機,其中就有不少人建議,若法律能對拾金不昧給予獎勵、予以肯定,將對遺拾雙方非常有益。

  廣州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隊拾遺物品招領處警員

  失主付費物權法早有規定

  “拾金不昧獎10%”其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在地方的“實施細則”。《物權法》第112條規定,“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很顯然,失主向拾金不昧者支付費用是法定的。只不過,《物權法》沒有像廣州這次將比例明確為“10%”而已。

  此外,撿到貴重物品交到公安機關,也是一種見義勇為行為,應得到榮譽之外的獎勵。

  廣東省法制盛邦律師事務所律師 劉  紅  

  發達國家獎勵比例更高

  “有償拾金不昧”順應了時代發展的要求。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民眾的思想道德素質參差不齊,完全靠道德或輿論的力量維持拾金不昧的義舉不太現實。就連發達國家也有類似的法律,比如在德國,一般是付給拾得人報酬5%;日本則更高些,拾得人可獲得20%以下報酬。

  廣州市社科院高級研究員 彭  澎  

  職業便利者應降低獎勵

  獎勵辦法可以更加完善,比如,按遺失物價值10%的金額獎勵拾金不昧者,應該設定上限,避免金額太大令獎勵變味;具有特殊職業便利的人,比如保安、巡警、出租車司機等,其獎勵比例應該適當降低;規定確有特殊困難的失主不必拿出10%進行獎勵,如辛苦湊齊用來治病、還債、交學費的錢。

  中國好人網創辦人、華南師範大學理論部副主任  談  方

  獎勵是對道德的侮辱

  “打九折的拾金不昧”是變了質的“拾金不昧”,拾得人若接受獎金,性質就全變了,這樣去鼓勵拾金不昧,是對道德的侮辱。

  某媒體記者  

  給道德高尚者頭頂抹灰

  貪財之人絕對不會因為10%的獎勵就將失物歸還,而物歸原主之人又沒有必要貪圖這10%的額外獎勵,如此規定等於是給道德高尚者的頭頂抹了一層灰。

  人民網甘肅頻道網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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