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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被轉租後丟失 租賃公司難辭其咎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10日 22:2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上海法院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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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女士購買了一輛馬自達小客車,由於不經常使用,便將車租給了汽車租賃公司,以期獲取租金。豈料車子在被轉租後竟丟失,張女士在與租賃公司交涉無果的情況下只得訴至法院,要求租賃公司賠償。徐匯區法院經審理,判決支持了張女士的訴訟請求。

  【案情回放】

  張女士購買了一輛馬自達車,因自己用車不多,便將車以每月6000元租給某汽車租賃公司以賺取租金。租賃公司將該車以每月8000元租給了薛先生。不料租期將滿時,薛先生告訴租賃公司,他的朋友陳先生開走了車子,陳先生和車都不知去向。於是,薛先生、張女士和汽車租賃公司的工作人員一起到公安局報了案,後因協商賠償未果,訴至法院。

  張女士認為,她將車租給租賃公司,不管是由於誰的原因導致汽車丟失,租賃公司都應該承擔責任。

  汽車租賃公司辯稱,張女士是通過汽車租賃公司的老闆將車輛直接租給了薛先生,車是薛先生直接從張女士處提的,只是隨後以公司的名義與薛先生簽訂了租車協議,租賃公司作為中間人收取了2000元租金的差價作為介紹費,因此整起事件該由薛先生承擔責任。

  法院審理後認為,張女士和租賃公司之間符合租賃合同關於“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定義,應為租賃合同關係,故判令汽車租賃有限公司返還原告張女士汽車,若不能返還則應賠償張女士購車款。

  【以案説法】

  一、是否應根據“先刑後民”的原則中止審理?

  薛先生雖已就車輛丟失向公安部門報案,但由於該刑事案件是薛先生與汽車租賃公司因租賃而引發的刑事犯罪,而本案處理的是張女士與汽車租賃公司之間的關係,因此,不應根據“先刑後民”的原則中止審理。

  二、汽車租賃公司與張女士、薛先生之間是兩個獨立的租賃合同關係,還是只是一個居間介紹人?

  汽車租賃公司雖辯稱其僅是介紹張女士將車租給薛先生,並代薛先生向張女士轉交了租賃費,但張女士和薛先生都否認,且車輛的租賃合同為薛先生與汽車租賃公司簽訂,租賃公司收了薛先生8000元租金,但只給了張女士6000元,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定義,張女士和汽車租賃公司之間為租賃合同關係,汽車租賃公司並不是居間介紹人。

  三、汽車租賃公司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汽車租賃公司雖將車輛轉租給薛先生,但這並不影響張女士和汽車租賃公司之間的租賃合同關係,薛先生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作為承租人汽車租賃公司理應賠償損失。

  【法詞典】

  《合同法》 第97條,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合同法》第224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235條,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返還的租賃物應當符合按照約定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後的狀態。

熱詞:

  • 汽車租賃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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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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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出租人
  • 合同性質
  • 第三人
  • 中止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