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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嚴格保障房管理再出新政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08日 00:0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建設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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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 記者張際達 劉月月報道 2月1日,北京市出臺了《關於貫徹國務院辦公廳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指導意見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首次明確經濟適用住房出售由政府回購,並提出大力發展公共租賃住房,推動住房保障方式向“以租為主”轉變。

  保障方式轉向“以租為主”

  實施意見要求,著眼于建立完善符合首都實際的基本住房制度,逐步形成符合市情的保障性住房體系和商品房體系,全面實現“住有所居”目標,著力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力度;著力優化住房供應結構,大力發展公共租賃住房,推動住房保障方式向“以租為主”轉變;著力完善建設、審核、分配和管理制度,全面實施“陽光工程”,建立健全長效工作機制,促進住房保障事業可持續發展。

  此外,在保障房建設標準方面,實施意見要求,嚴格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標準,單套建築以面積約40平方米的小戶型為主,滿足基本居住需求;把經濟適用住房單套建築面積嚴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內。

  經濟適用住房出售由政府回購

  在嚴格租售管理方面,實施意見明確要求,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嚴格遵守北京市經濟適用住房再上市交易管理的相關規定,加強房源再上市和回購管理。建立經濟適用住房封閉運行機制,新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確需轉讓的,由經濟適用住房家庭戶籍所在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回購。對於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通過購置、繼承、受贈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經濟適用住房申請條件的應當退出,原經濟適用住房由經濟適用住房家庭戶籍所在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回購。經濟適用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優先向一定年齡以上的兩人及以上家庭配售,引導單身年輕人承租公共租賃住房。對於經濟適用住房回購和保障房配售、承租的市場引導,北京市政府將於近期出臺辦法另行規定。

  實施意見還提出完善公共租賃住房的退出機制,要求公共租賃住房承租家庭在租住期間或承租合同期滿後不再符合申請條件的應當退出,暫不能退出的給予兩個月過渡期。過渡期間承租人按照同區域市場價格交納租金。過渡期滿後承租家庭仍不退出承租住房的,按照兩倍公共租賃住房價格標準交納租金,拒不退出行為記入保障房信用檔案。

  資金、土地保障進一步加強

  實施意見還明確了“十二五”期間保障房的建設用地和政府投入,明確指出北京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供應量不低於住宅用地供應總量的50%,保障性安居工程及90平方米以下中小套型商品住房用地供應量不低於住宅用地供應總量的70%。土地供應計劃中,優先安排保障性住房需求,單列指標,做到各類保障性住房用地應保盡保。對於未按時完成保障性住房用地供應計劃的區縣,原則上不再供應商品住房用地。

  實施意見在要求市、區縣政府將保障房財政預算放在優先位置的基礎上,還明確指出,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後,全部用於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確保土地出讓收益用於保障性住房建設和棚戶區改造的比例不低於10%。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建設投資中心作為該市保障性住房建設運營的投融資平臺,要積極發揮其對財政性資金的放大效應,多渠道吸引社會資金,切實解決保障性住房建設、運營和融資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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