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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企産品缺陷拒不改正最高擬罰百萬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07日 19: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京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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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3日),國務院法制辦公佈《缺陷汽車産品召回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徵求意見稿規定,生産者應建立並保存有關汽車産品和汽車産品初次銷售的車主信息記錄,保存期不得少於10年。生産者經責令召回而拒不召回將可被吊銷有關許可。

  徵求意見稿規定,生産者確認汽車産品存在缺陷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産、銷售、進口存在缺陷的汽車産品,並實施召回。

  生産者應及時採取修正或者補充標識、修理、更換、退貨等措施,消除已經售出的汽車産品存在的缺陷。生産者應承擔消除缺陷的費用和對缺陷汽車産品進行運輸所需的必要費用。

  在汽車生産者不主動實施召回時,徵求意見稿規定了補救措施,即“國務院質檢部門獲知汽車産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應當立即通知生産者開展調查分析。必要時,國務院質檢部門應當開展缺陷調查”。“國務院質檢部門經調查認為汽車産品存在缺陷的,應當通知生産者實施召回”。

  徵求意見稿規定,如果生産者、經營者不配合質檢部門缺陷調查的,由質檢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旦生産者經責令召回而拒不召回,則將“處缺陷汽車産品貨值金額2%以上10%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許可機關吊銷有關許可”。

  依照徵求意見稿,所謂缺陷,是指由於設計、製造、標識等原因而在某一批次、型號或者類別的汽車産品中普遍存在的危及人身、財産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

  公眾可在3月4日前,登錄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或者通過信函、電子郵件方式發表意見。(記者郭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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