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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後跌傷,勸酒者要擔責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07日 08:2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大眾網-齊魯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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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2月5日訊(記者 李寶然 通訊員 崔榮濤) 在農村誰家有個什麼事請幾個人給幫個忙,一起喝點酒,都是再平常不過的事。可誰知酒後受傷了,一起喝酒的也應擔責任。莒縣法院近日審理了一起酒後受傷的案件,與受傷者王某一起喝酒的李某(化姓)、辛某兩人各依法賠償了4000元。

  左某(女)與王某、辛某、李某四人都是莒縣中樓鎮辛家莊村農民。2011年3月8日上午,左某因挖自來水管道請李某和辛某前去幫忙。

  中午左某留這兩人在家中吃飯,後來又叫了王某一起來吃飯。在吃飯的時候,王某與李某、辛某三人喝起酒來,並相互勸酒、敬酒,左某沒有與他們一起用餐。

  酒後王某從左某家出來回家,因飲酒過量,在回家途中跌入溝中受傷,傷後在莒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共支出醫療費14000元,並經鑒定構成八級傷殘。

  之後,王某將一同喝酒的辛某二人起訴到莒縣法院,要求二人賠償7萬餘元。

  莒縣法院審理後認為,王某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的行為有認知能力也有控制義務,應當知道自己的酒量並適當控制飲酒,王某未合理控制飲酒,是發生醉酒的原因。

  而且,在喝酒過程中儘管有相互勸酒、敬酒行為,但王某無證據證明李某、辛某存在惡意勸酒等過錯行為,而對於非強制性、禮節性勸酒、敬酒,被敬酒者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有自主選擇喝或不喝的權利,這種敬酒行為不為法律所禁止,同時為傳統和風俗民情所接受,不應認定為侵權行為。王某要求李某、辛某賠償損失,不應支持。

  但根據民法的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原則,王某與辛某二人一起喝酒,王某醉酒後受傷,與其喝酒的二人應當適當補償王某的損失。

  據此,莒縣法院判決李某、辛某各補償王某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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