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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節莫勸酒 法律人士揭三類勸酒惹官司案例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28日 08:5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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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網瀋陽1月27日電(記者范春生)適逢新春佳節,親朋好友難免在相聚時痛飲一場,但為了他人的生命健康以及避免自身麻煩,勸酒須謹慎。對此,法律界人士點出勸酒惹官司的三類案例,以儆效尤。

  遼寧豐華律師事務所主任張寶蘭有過長期代理民事訴訟的經驗,其中所接觸的因酒引發官司的案例並不在少數。他透露,勸酒惹上的官司,概括起來有三類,分別為強迫性勸酒、未將醉酒者安全送達和不勸阻違法行為。每一起勸酒官司的背後,都足夠悲催,發人深省。

  第一類:強迫性勸酒。多位朋友在一起喝酒,因一人強行勸酒,致朋友酒精中毒死亡。死者鄧某的妻子把勸酒者李某等告上法庭,要求賠償。最後法院審理認為,喝酒時理應相互照應,互相體諒,防止傷及人身安全的情況發生。但李某等強行勸酒並導致鄧某醉酒猝死,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判決李某等賠償1.5萬元。

  張寶蘭點評:這一案件屬於“強迫性勸酒”惹官司的典型。明知對方不能喝酒或身體有疾病,對方已經明確表示身體不適,仍勸對方飲酒,甚至故意灌酒、用言語刺激對方喝酒的,當引以為戒。

  第二類,未將醉酒者安全送達。某村村民朱某等到同村袁某家辦事,並相聚喝酒。當晚,喝了3瓶白酒,各自回家。朱某騎摩托車回家途中,醉酒失控,倒在路邊。次日早上,家人發現朱某時,其雙腳受凍肌肉壞死。最終,朱某被截去雙足,並花費醫療費3萬元。法院認為,一起喝酒的李某、袁某沒有對朱某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被判分別賠償朱某1萬餘元。

  張寶蘭點評:明知對方喝醉,失去或即將失去自控能力,卻未將其送到安全的地方,任其一個人離開,較易惹上官司。

  第三類,不勸阻違法行為。廖某到王某家幫工,晚飯時廖某在王某好意相勸下,飲用了啤酒數瓶。飯後,廖某駕車回家,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死亡。經交警認定,廖某駕車時處於醉酒狀態。法院判定,王某賠償經濟損失2.3萬元。

  張寶蘭點評:喝酒一方不勸阻另一方的違法行為,沒有盡到合理的提醒或照顧義務,這樣在對方因故死亡時就存在一定的主觀過錯,應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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