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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商品説明涉嫌欺詐 消費者獲“雙倍賠償”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06日 15:1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今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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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北方網訊:2011年4月6日,李先生來到超市消費,看中了包裝上標有“十孔蠶絲夏涼被由特級天然蠶絲研製而成,是一種純天然綠色環保産品”説明的商品,即花費229元購買了該商品。事後,李先生得知,沒有取得有機産品認證的産品,包裝上就不能標注“純天然”字樣。

  “沒有獲得認證,還標個‘純天然’,這簡直是誤導消費者”,因此,李先生以涉嫌欺詐行為,將該超市告上法庭,要求賠償。

  【法院審理】

  經審理查明,不久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因該超市的這種涉嫌虛假宣傳,妨礙正常市場競爭秩序的行為,作出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罰款一萬元的行政處罰。

  法院在審理後認為,該超市的行為已構成對李先生的欺詐,依法應承擔賠償責任。因此,判決該超市退還李先生貨款並賠償貨款一倍的損失。

  【律師評析】

  本案焦點在於,被告超市是否應當對原告李先生“雙倍賠償”,即承擔退還原告李先生貨款並賠償其貨款一倍的損失的民事責任。

  本案中,原告李先生作為一名消費者,到被告超市購物消費,二者之間構成的買賣關係受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調整。根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經營者因欺詐行為致使消費者遭受損失的,應當按照消費者支付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支出的費用給予“雙倍賠償”。值得注意的是,根據該條規定,經營者對消費者承擔“雙倍賠償”責任的前提,是經營者對消費者構成欺詐。所謂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行為。

  本案中,該超市銷售上述商品因虛假宣傳的原因已經受到了行政處罰。在這種情況下,超市顯然係明知故犯,理應承擔欺詐消費者的法律責任。再者,李先生當時購買該商品,正是看中包裝上標有“純天然”的説明。因此,本案應當認定該超市的行為已構成對李先生的欺詐,依法應承擔退還貨款並賠償貨款一倍的損失的責任,也就是“雙倍賠償”。

  需要指出的是,消費者維權時應區分適用懲罰性賠償,還是填補性賠償。前者適用於合同關係無效,後者適用於合同關係有效。無效的合同關係承擔賠償責任,有效的合同承擔違約責任,在違約責任不能彌補損失的情況下,還應根據實際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有關經營者“雙倍賠償”的規定是一種“懲罰性賠償”。所謂“懲罰性賠償”,是指由法律規定經營者對消費者所受到損失給予超出實際損害數額的賠償。而我國《合同法》規定的“損害賠償”是一種“填補性賠償”,即由違約一方賠償守約一方的實際損失。

  本案提示廣大消費者,平常應注意積累所需商品或者服務的知識和使用技能,提高自我保護意識,正確消費和使用商品。

  【法條鏈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四十九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擊水律師事務所任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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