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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股發行不妨借鑒終身保薦人制度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06日 08:0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經濟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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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管部門日前正在全面研討發行工作,以充分、完整、準確的信息披露為中心,改進發行審核制度。筆者認為,我國目前的證券發行審核制度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也存在一些弊端以及一些需要改進和完善的地方。比如,如何理性看待註冊制問題,以及保薦制度和民事賠償制度存在不足,針對這些不足和問題,筆者對改進發行審核提出以下幾條建議。

  首先,應理性看待註冊制。不管是何種制度,都是為了有效防範風險,提高上市公司質量,增強投資者對證券市場的信心,保護投資者特別是公眾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最終促進證券市場健康發展。兩者可謂殊途同歸,任何制度的設計都不應偏離其價值理念,我國證券發行審核制度的設計應以社會公眾利益為本位。

  由於註冊制和核準制都存在優勢與不足,兩者正彼此借鑒、共同發展、不斷完善。如果只是單方面考慮證券發行審核制度的設計,將會導致與證券市場實際情況脫節。由此,我國證券發行審核制度的設計應始終圍繞保護公眾投資者合法權益這一核心理念展開,充分考慮我國證券市場實際情況穩中求進。

  其次,合理借鑒英國終身保薦人制度。內地的保薦人制度主要是從香港引入,但是保薦人制度發源地在英國。英國實行的是“終身”保薦人制度。涵義主要在於將上市企業的命運與保薦人職責的履行捆綁在一起,並規定保薦人在企業上市前後不同的職責內容。同時,該制度設置保薦人退出機制,並規定保薦人缺位時,被保薦企業的股票停止交易甚至摘牌,從而維護公眾投資者的利益,也在一定程度的保護了證券市場的安全。

  與英國的“終身”保薦人制度相比,我國保薦人的保薦期限顯然過短。為更進一步地保障投資人的利益以及證券市場的安全性,筆者建議適當加長保薦期限,使大量具有專業知識和專業人才優勢的保薦人承擔起對發行人的推薦、輔導、監督等職責,利於我國證券市場的健康運行。

  此外,應完善保薦人民事賠償制度。無救濟則無權利,相較刑事制裁和行政處罰,民事救濟是由違法者向受害人給付賠償金,由此能夠最大限度地激發包括投資者在內的整個市場,共同監督違法違規行為的積極性,從而提高監管效率。

  我國的相關法律,對於民事賠償的規定甚為模糊。很多關鍵性問題沒有作出具體的法律規定,使得證券民事救濟機制毫無威懾力。因此,為避免在豐厚經濟利益的誘惑下,保薦人鋌而走險和發行人合謀損害投資者利益的情況發生,筆者認為,應該進一步完善保薦人民事賠償機制。比如,明確責任主體,應在保薦人與保薦代表人連帶責任的同時,強化保薦機構的法律責任。

  同時,在民事賠償制度上還可以設立保薦人風險基金。由於證券市場的風險性,一旦發生索賠事故,保薦人可能無法承受,即使投資人進行索賠,也意義不大。因此,可以預先從保薦人佣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專項費用,或者要求保薦人預先交納一定數額的資金作為保薦人風險基金來源,但其所有權應歸保薦人所有,由監管部門指定機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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