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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披露提前制度的推進,不僅是證監會對發行審核制度中信息披露的重大改革,也體現了全國金融工作會議提出的加強金融監管的要求
2月1日,證監會公佈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全過程。其中預披露提前制度,將以往在發審會前5天公佈的擬上市企業招股説明書提前至初審會前階段進行披露。預披露時間也由原先的5天延長至30天。
這不僅是證監會對發行審核制度中信息披露的重大改革,也體現了全國金融工作會議提出的加強金融監管的要求。
這一舉措的重要意義還在於,它將極大增強社會監督的力度,給公眾提供了有力的監督平臺,將從根本上推進IPO(首次公開募股)的陽光發行。
首先,信息披露從發審會前調整到初審會前,使申請材料中的問題提前曝光,初審會中就可以對問題及落實情況進行處理。其次,預披露的時間延長至30天,為社會公眾和投資者提供了更加充足的時間,可以使人們關注申請IPO公司的情況和相關申報材料,發現問題進行舉報。證監會曾表示,招股説明書裏面存在企業表揚的話過多,風險揭示不到位,做廣告傾向明顯,甚至有招股説明書出現重大遺漏的情況。新規出臺後,通過公眾和輿論的監督,有利於及時準確地發現問題,提高發行審核工作的透明度,提升股票發行的效率和公平。
對監管部門來説,將主板和創業板IPO的預披露時間提前到初審會之前,是完善發行審核制度中的重大舉措。證監會的職能也更加豐富,不僅是公佈證明企業盈利能力材料的信息中心,還要關注企業是否滿足材料上的條件。因此,這也有助於監管部門在發行審核工作中進一步準確定位角色,創新工作方法,更好地發揮市場引導和監管作用,實現功能轉型。
預披露提前對發行人和保薦機構也提出了更高要求。從目前市場情況來看,保薦機構發揮著重要的仲介作用,但仍存在不足。比如,律師的盡職調查,保薦機構的內核把關,材料報送證監會後的後繼管理等方面。預披露提前不僅能夠提高發行人與保薦機構主動申請應披露事項的積極性,也對保薦機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有助於保薦機構提高工作質量和謹慎程度,避免申報文件後反復修改,避免故意漏報應披露事項。新規對保薦機構提出的新要求,有利於從源頭上規範新股發行。(崔文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