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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龍網:違章不告知是一個“坑爹”陷阱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05日 15:2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經濟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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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廈門男子羅先生在自家小區附近,他因為“違章停車”被處罰不下于60次,其中四五十次是在同一地點。這些違章處罰作出後,思明交警大隊未循法定程序告知。直至羅先生準備辦理車輛年檢手續,才得知以上情況。他認為交警濫用職權,目的是為了罰款,於是一下子提交了66份起訴狀,告了交警66次。2月1日,該男子收到交警部門的66份答辯狀,答辯理由基本一致,交警稱處罰無不妥。(2月2日《廈門商報》)

  司機交通法規意識淡薄、抱著僥倖心理在不該停車的地方停車,是釀成其在同一地點被攝像處罰50次的直接原因。但是交警利用未經路面明示告知的秘密攝像頭取證,不採取貼罰單或者打電話、發短信等方式告知司機,司機一直蒙在鼓裏,以至於在同一地點因同一原因違章50次,直至車輛年檢時才發現。這不是挖陷阱“坑爹”嗎?

  按照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交警攝像取證以後順手貼一張罰單、或者打電話、發短信告知違章司機完全是舉手之勞。所謂“處罰無不妥”的答辯理由根本站不住腳。從某種意義上説,交警部門的懶政執法邏輯比50次違章本身更值得質疑,交警部門執法不規範、工作缺位才是司機反復在同一地點違章50次的深層次原因。

  現實執法生態中,執法經濟思維作怪,熱衷於釣魚執法、養魚執法,誘導司機違法駕車,以便收取罰款與滯納金的交警並非個別。此前北京司機杜寶良因為105次違章,需交萬元罰款起訴交警部門的案件,就曾引起公眾熱議。交警對違章司機一直不履行告知義務,涉嫌養魚執法,讓人對交警執法程序規範生疑。

  交通違法處罰不能重罰輕管,更不能為了管而管,為了罰而罰,一門心思為人民幣服務,而是為了維護交通秩序,減少交通事故發生。交警對司機每一次違法行為及時告知、及時執行處罰,對司機是一次警示教育。這是對司機本人與交通安全負責的態度。試想:如果從第一筆處罰開始,就有罰單貼在車上,或者電話、短信、郵寄告知,司機還會連續50次在同一地點“跌倒”嗎?司機在同一地點因同一原因重復違章,交警部門收取罰款倒是省心省事,也節省了人力物力成本,但是交警部門的職能也因此嚴重弱化、異化。交警除了收到更多的罰款以外,對司機起不到警示教育作用,對維護交通安全秩序也沒有什麼好處。

  在汽車社會裏,交通安全、交通秩序的重要性自不必説。如果交警盡到執法責任,違章司機及時被警示,根本不會産生司機在同一地點因同一原因反復違章的問題。無論從行政處罰的程序與效果,還是從保障交通安全暢通的層面考慮,及時執行交通違法處罰,“治病救人”非常必要。

  “馬路殺手”的教訓很多,交通擁堵壓力很大,交通安全需要警鐘長鳴,更需要交警部門從中檢視執法規範,以人為本,完善交通管理細節,加強交通安全管理,保證道路安全暢通,維護執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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