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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祝頤:數十次違章不告知堪比釣魚執法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03日 08:1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每日電訊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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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廈門男子羅先生在自家小區附近,他因為“違章停車”被處罰60多次,其中四五十次是在同一地點。這些違章處罰作出後,思明交警大隊未循法定程序告知。直至羅先生準備辦理車輛年檢手續,才得知以上情況。他認為交警濫用職權,目的是為了罰款,於是一下子提交了66份起訴狀,告了交警66次。2月1日,該男子收到交警部門的66份答辯狀,答辯理由基本一致,交警稱處罰無不妥。(2月2日《廈門商報》)

       司機交通法規意識淡薄、抱著僥倖心理在不該停車的地方停車,是釀成其在同一地點被處罰四五十次的直接原因。但是交警利用未經路面明示告知的秘密攝像頭取證,不採取貼罰單或者打電話、發短信等方式告知司機,司機一直蒙在鼓裏,以至於在同一地點因同一原因違章四五十次,直至車輛年檢時才發現。這不是挖陷阱“坑爹”嗎?

       按照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交警攝像取證以後順手貼一張罰單、或者打電話、發短信告知違章司機完全是舉手之勞。所謂“處罰無不妥”的答辯理由很難站不住腳。從某種意義上説,交警部門的懶政執法邏輯比四五十次違章本身更值得質疑,交警部門執法不規範、工作缺位才是司機反復在同一地點違章四五十次的深層次原因。

       現實執法生態中,執法經濟思維還有一定的市場,有些單位、部門熱衷於釣魚執法、養魚執法,以便收取罰款與滯納金的部門和執法者並非個別。

       交通違法處罰不能重罰輕管,更不能為了管而管,為了罰而罰,而是為了維護交通秩序,減少交通事故發生。交警對司機每一次違法行為及時告知、及時執行處罰,對司機是一次警示教育。這是對司機本人與交通安全負責的態度。試想:如果從第一筆處罰開始,就有罰單貼在車上,或者電話、短信、郵寄告知,司機還會連續幾十次在同一地點“跌倒”嗎?司機在同一地點因同一原因重復違章,交警部門收取罰款倒是省心省事,但是交警部門的職能也因此嚴重弱化、異化。交警除了收到更多的罰款以外,對司機起不到及時警示教育作用,對維護交通安全秩序也沒有什麼好處。

       在汽車社會裏,交通安全、交通秩序的重要性自不必説。如果交警盡到執法責任,違章司機及時被警示,根本不會産生司機在同一地點因同一原因反復違章的問題。無論從行政處罰的程序與效果,還是從保障交通安全暢通的層面考慮,及時執行交通違法處罰,“治病救人”非常必要。

       “馬路殺手”的教訓很多,交通擁堵壓力很大,交通安全需要警鐘長鳴,更需要交警部門從中檢視執法規範,以人為本,完善交通管理細節,加強交通安全管理,保證道路安全暢通,維護執法公信力。

熱詞:

  • 違章停車
  • 釣魚執法
  • 交警大隊
  • 交通安全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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