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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風病人意外死亡誰擔責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05日 07:0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聞晨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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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 陳瓊珂 通訊員 李新衛

  中風病人吳某入住敬老院不到一年,就被室友以鈍器擊殺。吳某家人將行兇人與敬老院一同告上法庭,索賠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喪葬費和律師費總計72萬餘元。但行兇人時某卻是個智障人。時某和敬老院誰來擔責?日前,寶山區法院一審判令時某賠償12萬元,敬老院賠償剩餘部分。

  【案情回放】

  2010年8月19日,中風癱瘓的吳某由其女兒送往一家民營敬老院養老,雙方約定的護理標準為一級護理。

  去年8月5日21時左右,吳某女兒接到敬老院電話,稱其父親意外死亡。經公安機關偵查,吳某係被同房居住的時某用鈍器打擊頭部致顱腦損傷死亡,時某被刑事拘留。經鑒定,時某係三級智力殘疾屬智障人士,無刑事責任能力而被釋放。

  吳某家人認為,時某雖然不負刑事責任,但與敬老院都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故向法院起訴,要求兩被告連帶賠償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喪葬費等各項費用總計72萬餘元。

  法庭上,時某代理人稱,時某係智障人士不應承擔賠償責任,且其監護權已委託轉移給敬老院,應由敬老院承擔賠償責任,故不同意原告訴訟請求。敬老院稱,吳某的死亡完全是時某的加害所致,事後敬老院也已積極施救。且當初他們將吳某與時某安排同住一室時雙方家屬也沒有異議,時某的監護權並未轉移給敬老院。時某雖無刑事責任能力,但是不影響其民事責任的承擔。故本起事故應該由時某的法定代理人承擔責任。敬老院只應在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過錯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時某和敬老院共同賠償吳某家人死亡賠償金等共計72萬餘元,其中12萬元由時某承擔,其餘由敬老院支付。

  【以案説法】

  問:時某是否不用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答:時某係三級智力殘疾,屬無刑事行為能力人,但並非不用負民事責任。公民、法人違反合同、不履行其他義務或由於過錯侵害他人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有財産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産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問:敬老院應該承擔怎樣的責任?

  答:時某係民事行為責任能力受限之人,其家屬在將其送至具有相應重殘養護資質的敬老院時已充分地履行了有關事項的告知義務。在與養老院簽訂送養協議時,時某家屬已將相應的管理、照顧、養護等責任委託給了被告敬老院,且對時某的智力障礙問題進行了充分告知,故被告敬老院應忠實、充分、有效地履行相應的合同義務。

  敬老院作為具備專業資質的養護機構,對於存在三級智力殘疾的被告時某的日常生活管理本應履行高度注意之義務,但敬老院並未採取相應的區別關照或設置相應專業養護人員。且敬老院對於本次事故前發生在同一室內的異常事態也未引起充分重視或採取增加巡視人手等相應改善措施,以避免損害事故的再次發生。故敬老院對於本次事故的發生具有明顯過錯,應承擔相應民事賠償責任。

熱詞:

  • 時某
  • 死亡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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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敬老院
  • 被告
  • 民事責任
  • 喪葬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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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精神損害
  • 刑事責任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