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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利用公權力包庇有毒食品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04日 23:5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青年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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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2月2日的《法制日報》報道,記者從河南省獲嘉縣人民法院了解到,因在“瘦肉精”案中存在玩忽職守、受賄行為,獲嘉縣農牧局畜牧股原股長劉金春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據劉金春及其同事供述,農牧局按規定對當地養殖戶進行的日常監管大多流於形式,甚至在上級前來檢查時,農牧局會提前通知養殖戶,“採集尿樣,弄虛作假,用提前一天接取的合格尿樣供上級檢查”。

  為了對付上級部門的檢查,監管者居然弄虛作假,老百姓如何能吃得安全?獲嘉縣農牧局畜牧股原股長劉金春等人的行為真的宛若一個極富戲劇性的小品:2010年8月的一個星期六,新鄉市召開農業部“瘦肉精”檢查專題會議。隨後,獲嘉縣農牧局內部召開了幾次會議,部署如何迎接檢查,如何保證檢查“萬無一失”。在經過激烈討論後,這個負責監管“瘦肉精”的行政部門,形成了一個應付“瘦肉精”檢查的一致方案:“提前一天將尿樣接出,自行檢測確定沒有問題的,將該尿樣封裝保存在冰箱裏,等檢查組一到將尿樣加熱一下,重新檢測,這樣能夠確保尿樣檢測不出問題;如果臨時檢測出有問題的,就用老母豬尿代替。”

  “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儘管我們有龐大的監管體系,也有名目繁多的規章制度,但嚴峻的食品安全現狀卻時刻提醒我們,監督機構再多、制度規章再完整,如果執法走樣、監督失察,甚至淪喪到執法監管都在弄虛作假應付檢查,那麼,吃得放心就是我們始終不可企及的夢想了。

  《刑法修正案(八)》已于去年5月1日正式實施。修改後的法律中增加了嚴懲食品安全犯罪活動的條款,並增加規定了食品安全監管濫用職權罪和食品安全監管玩忽職守罪兩個罪名。之前,犯濫用職權罪或者玩忽職守罪,一般起點刑期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按新《刑法》,食品安全監管玩忽職守罪和食品安全監管濫用職權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最高可處10年徒刑,可見,處罰更為嚴厲了。去年11月,最高法院有關負責人就懲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答新華社記者問時表示,要依法從嚴懲處收受賄賂,包庇、縱容危害食品安全違法犯罪活動的腐敗分子,以及在食品安全監管和查處危害食品安全違法犯罪活動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瀆職人員。

  玩忽職守、以監管造假應付上級檢查的劉金春案警示我們,在嚴懲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中,尤其要高度關切監管的失職瀆職甚至是腐敗等違法犯罪行為,只有時刻紮緊了執法監督的“籬笆”,令監管絲毫不得懈怠,那些被公權力包庇、縱容的有毒食品、有害食品才不會如此囂張地危害民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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