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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房收回條件放寬了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03日 19:0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大洋網-廣州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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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保障房。記者 盧政攝資料圖片

  廉租房和經適房管理辦法昨日起施行 與徵求意見稿相比

  本報訊(記者黃江潔)昨日記者從東莞市住建局獲悉,《東莞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和《東莞市廉租住房保障辦法》正式印發,自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對比此前的徵求意見稿記者發現,2個“辦法”在申請門檻和退出機制等方面都有所改動。

  申請條件基本不變

  與去年7月公佈的《東莞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和《東莞市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徵求意見稿)相比,此次正式印發的2個“辦法”在申請條件方面基本不變。

  申請經適房和廉租房的收入條件仍分別為,申請當月前12個月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本市當年最低生活保障線3倍以下(含3倍)和2倍以下(含2倍),且家庭人均資産分別在本市當年最低生活保障線年標準20倍以下(含20倍)和10倍以下(含10倍)。

  然而與徵求意見稿有所不同的是,正式印發的2個“辦法”在計劃生育條件方面有所收緊,均規定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的家庭,在有關單位依法作出處理決定之日起滿14週年,並落實結紮措施後方可提出申請。而此前的徵求意見稿中,規定的時限則為10年。

  收回條件有所放寬

  與徵求意見稿相比,正式印發的兩個辦法中,關於保障房的退出和收回的規定均有所放寬。

  此前的《東莞市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徵求意見稿中,保障對象的退出情形有5種。而此次印發的辦法中退出情形則只有4種,其中“在規定期限內未提交復核材料的”條件被刪除。

  此外,正式印發的辦法中,廉租房收回條件由“無正當理由累計拖欠租金3個月、無正當理由空置3個月以上”變為“無正當理由累計拖欠租金6個月以上、無正當理由空置6個月以上”。

  再如,徵求意見稿中規定,“在廉租房申請過程中,如申請人放棄搖號累計2次、已搖號但拒絕選定住房或簽訂合同後拒絕入住,則視為放棄保障資格,兩年後方可重新申請”。而此次正式印發的辦法則不再有“2年內不得重新申請”的限制,而改為“視為放棄本次購買資格”。

  市住建局相關負責人介紹,符合申請條件的本市戶籍人員可隨時提出申請,住建部門會定期對申請名單進行審核與公示。

熱詞:

  • 辦法
  • 保障對象
  • 徵求意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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