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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電信業務經營者應提醒用戶話費異常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31日 17: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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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北京1月30日電 工業和信息化部日前發佈《關於進一步加強電信服務用戶消費提醒工作的通知》,最遲將於2012年7月1日起全面實施。

  通知要求,電信用戶申請辦理電信業務時,電信業務經營者應在簽訂電信服務協議前,清晰、明確告知用戶收費標準和協議有效期等特別注意事項。採用套餐方式計收費的,在約定套餐包含業務種類和限量的同時,要對超出套餐後的收費標准予以明確,有特殊約定的要另行説明。

  對電信用戶套餐內語音通信、短信、多媒體信息和互聯網上網服務,實際使用量接近套餐限量前,電信業務經營者應通過短信、語音、頁面窗口等方式,提醒用戶本計費週期內該業務已使用量、套餐限量等信息。實際使用量達到套餐限量,電信業務經營者應及時通知用戶,並告知用戶超出套餐外繼續使用該業務的收費標準和收費查詢方式。

  對漫遊至國際及港澳臺地區的移動電話用戶,電信業務經營者應主動、及時提醒用戶當地漫遊通話、短信、移動數據流量等業務的收費標準及其他有關注意事項。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結合本地消費情況,設置異常高額通信費用提醒值,用戶當月累計通信費用超過該提醒值,電信業務經營者應及時通知用戶。

  對選擇套餐方式計費的電信用戶,在套餐有效期滿前一個合理提前時段內,電信業務經營者應提醒用戶現行套餐到期日,並告知用戶套餐到期後終止或延續服務的方式,以及相應的收費標準。因用戶賬號餘額不足等原因,可能導致暫停服務的,電信業務經營者應在一個合理的提前時段內,提醒用戶及時交納通信費用,以免影響其正常使用電信服務。

  此外,通知還強調,電信業務經營者向電信用戶提供的消費提醒服務,應予以免費,該消費提醒記錄至少保留5個月。電信業務經營者應提供一種以上便捷的自助查詢方式,供用戶查詢自身通信消費信息。用戶要求提供月度通信消費賬單的,電信業務經營者要通過短信、語音、頁面窗口、信函或電子郵件等方式,向用戶發送月度通信消費賬單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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