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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相強迫無助於解決“血荒”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31日 15:2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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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衛生局表示,各高校要把無償獻血工作納入對學校各部門、社團組織以及師生個人等評優考核指標。同時,各高校要建立健全無償獻血組織領導機構,安排專人負責,確保無償獻血工作順利開展。(1月30日《京華時報》)

  按照《獻血法》及有關規定,無償獻血者及其近親屬均可按照一定的標準享受一定程度的免費用血待遇,這實際上就是對無償獻血者的一種獎勵和褒揚。但是,這種獎勵顯然屬於“額外”的、針對性的獎勵──即僅僅對參與無償獻血的人給予的獎勵,不與任何其他的獎勵同時並存,而且,未參加無償獻血的人不會因為自己沒有獻血而遭受任何實際的或機會的損失。

  評優考核是具有普遍意義的評選,其所面向的對像是所有的部門、社團組織或師生個人,但是,將無償獻血納入評優考核指標,則意味著另一部分由於各種原因無法參與無償獻血的人被排除在了評優的對象之外。這就不是普遍意義的評選,而是某個範圍內的評選,對那些無法參與評選的人們來説,是非常不公平的。

  將無償獻血納入評優考核指標,實際上是將無償獻血作為一項純粹的與個人品德有關的行為,認為無償獻血則為“優”,不無償獻血則“不優”。但問題是,由於身體的原因,有些人在特定的時間內是不適合獻血的,而有些人由於某種疾病的原因,則終身不能獻血。這些人不參與無償獻血,顯然與個人品德無關,而是由於個人無法決定的客觀原因。如此一來,這種把他們排除在外的規定,就具有了變相歧視的性質。

  更重要的是,《獻血法》第二條規定,“國家實行無償獻血制度,國家提倡十八周歲至五十五周歲的健康公民自願獻血”,也就是説,任何人是否參與無償獻血,都應本著自願的原則,如果本人不願意,無論其自身是否符合獻血的條件,別人都不能以任何形式強迫或變相強迫其參與無償獻血。但是,很顯然,以解決血荒為目的,將無償獻血與評優挂鉤的規定,實際上是一種變相的強迫,迫使高校師生為了有資格參與評優而進行非自願的獻血──這與法律規定的精神顯然是相悖的。

  衛生部門解決“血荒”的迫切心情是可以理解的,但解決問題不應建立在強迫的基礎之上,因為,無論是道德綁架還是制度綁架,都不利於無償獻血意識的建立,甚至有可能適得其反,引致更多人的反感和抵觸情緒,使“血荒”進一步惡化。實際上,“血荒”的存在,與宣傳力度不夠有很大的關係,也與血液採集、保存過程中所産生的一些費用不夠透明有很大關係,所以,加強宣傳,增加血液採集、使用的透明度,是比“強迫”某個群體獻血更迫切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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