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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頭自焚富豪案12人獲刑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20日 19:0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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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新華社呼和浩特1月17日電(記者 湯計 白冰)受到社會廣泛關注的包頭市惠龍商貿有限責任公司及被告人王秀華等12人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一案,17日在包頭市九原區人民法院開庭一審宣判:被告單位包頭市惠龍商貿有限責任公司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判處罰金50萬元;王秀華等12名被告人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至緩刑及免刑,並處罰金2萬-8萬元。

  九原區人民法院一審查明:被告單位包頭市惠龍商貿有限責任公司未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面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採取發放融資券、借款合同的方式,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共向1925人或單位,吸收社會公眾資金222480.69萬元,至今造成77058.57萬元不能歸還的後果,嚴重擾亂了金融秩序。

  惠龍公司長期負債經營,加之法人金利斌為打造成功企業家的形象,購買高檔轎車,四處贊助捐款,“充門面”型的揮霍消費使企業資金鏈最終斷裂,金利斌在走投無路的情況下于去年4月13日畏罪自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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