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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焚富豪”單位一審判罰50萬元 12名被告獲刑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20日 13:0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晨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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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到社會廣泛關注的包頭市惠龍商貿有限責任公司及被告人王秀華等12人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一案,17日在包頭市九原區人民法院開庭一審宣判:被告單位包頭市惠龍商貿有限責任公司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判處罰金50萬元;王秀華等12名被告人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至緩刑及免刑,並處罰金2萬-8萬元。

  案發:

  非法吸金22億富豪自焚

  2011年4月13日,包頭市發生一起汽車被燒燬案,車內發現一具被燒燬遺體。經公安機關DNA鑒定,死者為金利斌,係惠龍公司、內蒙古福禾豆業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其在包頭擁有多家企業(獨資或參股),且以惠龍公司名義吸收公眾資金,涉及人員眾多,引起各方關注。

  九原區人民法院一審查明:被告單位包頭市惠龍商貿有限責任公司未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面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採取發放融資券、借款合同的方式,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共向1925人或單位,吸收社會公眾資金222480.69萬元,至今造成77058.57萬元不能歸還的後果,嚴重擾亂了金融秩序。

  經調查審計發現,對於初期少量融資增加的財務成本,惠龍公司還能勉強承擔。但後期,為打造複合型企業形象,給上市製造虛假條件,惠龍公司以更大規模非法融資,大量吸收公眾存款,陷入惡性循環。惠龍公司長期負債經營,加之金利斌本人為打造成功企業家的形象,購買高檔轎車,四處贊助捐款,“充門面”型的揮霍消費使企業資金鏈最終斷裂,金利斌在走投無路的情況下畏罪自焚。

  庭審:

  被告人情緒激動欲上訴

  被告人王秀華、吳雲、范瑾、邢燕、牛瑞芳、郭建萍均係惠龍公司的職工,明知惠龍公司不得吸收公眾存款,仍積極參與,均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在庭審中,被告人均能對自己的行為表示悔過,可依法從輕處罰。其中,被告人劉美娥、蘇秀玲積極挽回損失償還集資參與人的借款,並取得了集資參與人的諒解,可從輕處罰。

  九原區人民法院一審宣判:被告單位包頭市惠龍商貿有限責任公司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被告人王秀華、吳雲、范瑾、邢燕、牛瑞芳、郭建萍、王曉燕、趙星東、馬偉建、賈生葉、劉美娥、蘇秀玲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一審分別判處被告人王秀華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8萬元;被告人吳雲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6萬元;被告人范瑾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5萬元;被告人邢燕、牛瑞芳、郭建萍有期徒刑各三年,並處罰金各4萬元;被告人王曉燕有期徒刑兩年六個月,並處罰金3萬元;被告人趙星東有期徒刑兩年,並處罰金3萬元;被告人馬偉健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2萬元;被告人賈生葉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2萬元;被告人劉美娥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5萬元;被告人蘇秀玲免予刑事處罰。

  一審宣判後,王秀華、趙星東等被告情緒激動,當庭表示要上訴。

熱詞:

  • 被告單位
  • 一審宣判
  • 惠龍
  • 並處罰金
  • 獲刑
  • 有期徒刑
  • 判罰
  •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 融資券
  • 判處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