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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頭自焚富豪非法吸儲案宣判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20日 08: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深圳特區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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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新華社呼和浩特1月17日電 受到社會廣泛關注的包頭市惠龍商貿有限責任公司及被告人王秀華等12人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一案,17日在包頭市九原區人民法院開庭一審宣判:被告單位包頭市惠龍商貿有限責任公司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判處罰金50萬元;王秀華等12名被告人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至緩刑及免刑,並處罰金2萬-8萬元。

  2011年4月13日,包頭市發生一起汽車被燒燬案,車內發現一具被燒燬遺體。經公安機關DNA鑒定,死者為金利斌,係惠龍公司、內蒙古福禾豆業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其在包頭擁有多家企業(獨資或參股),且以惠龍公司名義吸收公眾資金,涉及人員眾多,引起各方關注。

  九原區人民法院一審查明:被告單位包頭市惠龍商貿有限責任公司未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面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採取發放融資券、借款合同的方式,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共向1925人或單位,吸收社會公眾資金222480.69萬元,至今造成77058.57萬元不能歸還的後果,嚴重擾亂了金融秩序。

  一審宣判後,王秀華、趙星東等被告情緒激動,當庭表示要上訴。

熱詞:

  •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 惠龍
  • 被告單位
  • 一審宣判
  • 融資券
  • 借款合同
  • 法定代表人
  • 判處罰金
  • 上訴
  • 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