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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包頭自焚富豪非法吸儲案宣判11人獲刑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20日 03: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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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方網1月18日消息:備受關注的包頭市惠龍商貿有限責任公司及被告人王秀華等12人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一案,17日在包頭市九原區法院開庭一審宣判,被告單位惠龍公司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判處罰金50萬元;王秀華、趙星東等11名被告人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至緩刑,並處罰金2萬-8萬元;被告人蘇秀玲免予刑事處罰。

  2011年4月13日,包頭市惠龍公司、內蒙古福禾豆業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利斌在汽車內自焚身亡。

  九原區法院一審查明:惠龍公司未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面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向1925人或單位,吸收社會公眾資金222480.69萬元,至今造成77058.57萬元不能歸還的後果,嚴重擾亂了金融秩序。經調查,惠龍公司長期負債經營,最終資金鏈斷裂,金利斌畏罪自焚。

  被告人王秀華、吳雲、范瑾、邢燕、牛瑞芳、郭建萍均係惠龍公司職工,積極參與吸收公眾存款。被告人王曉燕、趙星東、馬偉健、賈生葉,積極介紹他人為惠龍公司吸收公眾存款,與惠龍公司構成共同犯罪。被告人劉美娥、蘇秀玲以個人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公眾吸收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返本付息,均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宣判後,王秀華、趙星東等被告當庭表示要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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