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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心細緻調解勞動糾紛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18日 21:4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深圳特區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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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特區報訊 (記者 邱小香)“我們尊重員工的選擇,調解只是員工和企業遇到勞動糾紛時要走的第一步,爭取讓雙方儘快解決問題!”昨天上午,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副院長李連剛與相關部門負責人登上“直通車”接訪群眾。在現場工作人員耐心調解下,一場勞動糾紛雖未最終握手言和,但讓員工看到了企業的誠意和依法辦事的態度,化解了矛盾。

  據了解,王先生於2006年6月30日進入深圳市赤灣某工程有限公司從事鋼結構鉚工工作。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2011年6月30日合同到期,企業原本打算終止合同關係,但王先生懷疑患上職業病需接受治療,於是企業繼續留用員工。2011年12月14日企業得到王先生職業病診斷結論,未得職業病,遂通知員工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我06年進入公司,在職期間平均工資為4333.48元,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應為6個月,共26000.88元。”王先生説,但公司只按4個月算經濟補償金,這與自己的預期有差距。同時,王先生又表示工作期間公司經常安排加班,但未按相關規定支付加班工資,也從未安排休假,於是依法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訴求支付其2011年11月26日至2011年12月15日加班工資、雙薪、獎金3387元和經濟補償金,共計3萬餘元。

  “按照相關規定,2008年以後簽訂勞動合同的,到期解除勞動合同才有經濟補償金,一年補一個月,你雖然是06年進入公司,但法律上只能從08年開始算補償金,即4個月的。”李連剛誠懇地對王先生説,“企業也是一個依法辦事的正規企業,完全按相關規定來,沒有違反法律法規。快過年了,早點拿錢回家過年吧,你考慮一下是否接受4個月的補償。”王先生低頭沉默。

  公司代表提出,假如王先生願意接受4個月的補償,公司願意按王先生提出的平均工資標準來結算補償金。“我們完全按照法律規定來,該給的一分不少,超出法律規定的,一分也不能多拿。”公司代表説。

  但王先生對這結果並不滿意,始終認為企業應按6個月來支付補償金,公司無法接受。對此,李連剛説:“王先生提出來的訴求合理的我們支持,但法律有規定的就得按規定來辦。”接訪人員對王先生曉之以理,耐心講解相關法律。但王先生還是不接受調解,表示自己有職業病。

  面對王先生提出的新訴求,接訪人員表示職業病可以另行申請,不影響本次調解的結果。企業也誠懇表示,只要王被認定有職業病,公司會按規定賠償。經過近一個小時的調解和勸説,最終雙方未能達成調解協議。“雖然我不接受調解,但我心裏舒服多了,我不怨公司了。”王先生説,他會先回家過年,年後再回來處理這件事。

  接訪結束時李連剛表示,廣大勞務工在遇到勞動糾紛時,要敢於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但也要了解相關法律規定,合理訴求,理性面對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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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