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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東未按約定遷出戶籍 法院判決賣房者違約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18日 06:0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民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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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手房買賣交易已經順利完成,可出賣人卻遲遲未按合同約定將戶籍遷出,出賣人是否要承擔違約責任?近日,虹口區法院對一起因出賣人逾期遷出戶籍引發的糾紛作出一審判決,判決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

  2010年1月,小張為購置婚房,來到虹口區某房地産仲介公司,經介紹與李某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合同約定李某應于2010年4月前將戶籍遷出房屋,否則李某將自違約之日起按每日100元支付小張違約金。之後由於李某一直未將戶籍遷出,去年10月小張一紙訴狀將李某告上法庭。

  李某在法庭上辯稱,他的戶籍並不在房屋裏,房屋的戶籍另有其人,不應該由他來承擔違約責任,而且完全按照合同上的約定,違約金的數額也非常不合理。原來,房屋最原始的産權人是案外人高某。2008年高某因為資金短缺想要獲得銀行貸款,便與李某通過買賣手續將房屋産權過戶至李某名下,李某實際上並沒有支付任何購房款,房屋也一直是高某在居住。2010年初由於高某無力繼續償還銀行貸款,才請求李某協助其將房屋再次轉賣,小張支付的購房款李某也全部轉交給了高某。庭審中,高某作為第三人表示,由於小張支付的購房款全部由他收取,而且也是因為他的戶籍沒有遷出而引發的訴訟,所以同意與李某共同承擔違約責任。

  最後,承辦法官在厘清案情原由之後,認定李某未按合同約定將戶籍遷出房屋的行為已構成違約。本案中由於購房款實際由高某取得,且糾紛是由高某未遷出戶籍所致,最終判決李某與高某共同支付違約金,並根據雙方約定、合同的實際履行情況及原告的損失情況對違約金數額予以適當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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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戶籍
  • 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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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8年
  • 庭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