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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房者未按約定遷出戶口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12日 06: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解放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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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 (吳燕)二手房買賣交易已順利完成,可上家遲遲未按合同約定將戶籍遷出,出賣人是否要承擔違約責任?近日,虹口區法院對一起因出賣人逾期遷出戶籍引發的糾紛作出一審判決,判決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

  2010年1月,小張要購置婚房,通過仲介介紹與李某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二人在合同中約定,李某應于2010年4月前將戶籍遷出房屋,否則李某將自違約之日起按每日100元支付小張違約金。之後由於李某一直未將戶籍遷出,去年10月小張一紙訴狀將李某告上法庭。然而法庭上李某辯稱,他的戶籍並不在房屋裏,房屋的戶籍另有其人,不應該由他承擔違約責任。

  原來,房屋最原始的産權人是案外人高某而非李某。事情還得從2008年説起,當時高某因為資金短缺想要獲得銀行貸款,便與李某通過買賣手續將房屋産權過戶至李某名下,李某實際上並沒有支付任何購房款,房屋也一直是高某在居住。2010年初,由於高某無力繼續償還銀行貸款,才請求李某協助其將房屋再次進行轉賣,小張支付的購房款也均被李某轉交給了高某。庭審中,高某作為第三人表示,由於小張支付的購房款全部由他收取,而且也是因為他的戶籍沒有遷出而引發的訴訟,所以同意與李某共同承擔違約責任。

  法院審理後認為,李某未按合同約定將戶籍遷出房屋的行為已構成違約,本案中購房款實際由高某取得,且糾紛由高某未遷出戶籍所致,故判決李某與高某共同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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