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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12名少年玩網遊引發群毆 多人被判網上禁言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11日 14:2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南方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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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日報訊 (記者/劉冠南 通訊員/越法宣)去年3月31日,兩幫少年在廣州越秀區白雲路魯迅公園內聚眾鬥毆,2人被西瓜刀砍傷。昨日,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對此案宣判,12名少年被判聚眾鬥毆罪,分別被判刑(其中10人適用緩刑),由於群毆事件係由玩網絡遊戲時的對罵引發,法院對適用緩刑的少年發出禁止令,多名少年被判在2年內禁止網絡發言,9名少年被判禁止進入桌球室。據悉,這是《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後,廣州地區首次發出的刑事禁止令。

  網上罵架,相約公園群毆

  法院審理查明,2011年3月30日晚,少年周某康與蘆某文因在網絡上玩網絡遊戲發生糾紛,繼而在網絡上互相謾罵,並相約第二天打架。

  當天晚上,周某康將“罵架”一事告訴了同伴李某斌、林志某。後者在微博上又與蘆某文互相對罵,並再次約定第二天打架。

  次日下午3時許,周某康糾集李某斌、黃某、林志某等9人攜帶刀具來到白雲路的魯迅公園。蘆某文則召集高某傑、何某文、李某龍、梁某航等6人前去。雙方在公園內進行鬥毆。在鬥毆過程中,蘆某文、何某文被黃某、林志某等人持刀砍傷,身體多處受傷(經法醫鑒定均為輕微傷)。

  越秀法院禁止涉案少年“網遊”

  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周某康、蘆某文等人結夥在公眾場所持械聚眾鬥毆,擾亂了社會公共秩序,其行為均已構成聚眾鬥毆罪。考慮到大部分被告人作案時未滿18周歲,多數是在校學生,有自首情節,悔罪態度良好,法院以聚眾鬥毆罪分別對12名被告人定罪量刑。其中一人被判管制十個月;一人因在緩刑期內再次犯罪、被追究前罪合併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七個月;另外十人被判處緩刑。

  法院同時認為,周某康、蘆某文在網絡遊戲中未能控制自己的情緒及言行,周某康、李某斌、林志某在網絡上公開與蘆某文進行對罵,直接互相挑釁進行鬥毆,導致本案的發生。周某康、李某斌等九人長期在桌球室聚集,個別人還在桌球室結交社會不良人員,大部分被告人在鬥毆後的會合地點也是桌球室,可見桌球室已成為各被告人進行不法行為的聚集點。

  為促使適用緩刑的被告人在社區矯正中改過自新,防止再次觸犯法律,有必要發出刑事禁止令,禁止其在緩刑考驗期間從事特定活動和進入特定場所。

  法院因此同時判決,周某康在2年半的緩刑期內、蘆某文在1年3個月的緩刑期內,禁止登錄網絡遊戲和在網絡上發言;李某斌在2年緩刑期內、林志某在2年3個月緩刑期內禁止在網絡上發言。周某康、李某斌等9人在緩刑期內禁止進入營業性桌球室。

  如違反禁止令 將被改判實刑

  宣判後,審判長告誡各位青少年應當從本案中吸取教訓,要知道所謂的“義氣”絕不能淩駕於法律之上,在結交朋友方面要慎重,要有是非觀念,不能盲從。網絡遊戲是虛擬的,要有正確的心態面對遊戲中的失敗,須知在現實生活中可能會有更多的挫折,沒有良好、健康的心態面對失敗和挫折,心智永遠無法成熟。

  記者採訪了解到,對於“禁止令”的判決是新生事物,目前其約束效果還有待實踐檢驗,本案中被判處緩刑的少年,將在社區接受矯正和監督,對於其上網的情況,還要靠家長來管教。如果不受管教違反禁止令,法院將對被告人撤銷緩刑,改判實刑。

  刑事禁止令

  名詞解釋

  刑事禁止令是2011年5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增加的內容,根據修正案第2條、11條、14條的規定,判處管制(或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或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若違反禁止令,則對被判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對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情節嚴重的,則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對於被判處管制或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而言,管制和緩刑考驗的執行過程也就是一個改造的過程。在這一過程中,不同因素對改造效果産生不同影響,有的是積極的,而有的則是消極的,為避免不良因素對改造效果産生消極影響,法院根據犯罪情況,對犯罪分子發佈刑事禁止令,從而適應對其改造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

熱詞:

  • 禁止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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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緩刑期
  • 聚眾鬥毆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