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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專題審議時建議儘快完善保障房退出機制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16日 03: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解放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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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一些人來説,公租房只是一個過渡。達到一定條件了,應該退出來。這樣的退出機制,應該怎麼掌握?”昨天上午的專題審議現場,孫洪林代表連發數問:“該建立怎樣的信息體系?是一年一審查、半年一審查、還是一季度一審查?如果保障對象不願意退出來怎麼辦?要設定什麼樣的法律措施……”

  儘管《政府工作報告》中並未詳加表述,在這場“擴大住房保障覆蓋面,健全住房保障體系”專題審議會上,保障房的“退出機制”卻是眾多代表談論的焦點。

  儘管上海的保障性住房大多正處於建設、籌措和入住階段,暫未面臨實際的“退出”問題,但在可預見的將來,這個問題無法繞開。“弄不好就進得去,退不出。”吳志明代表説,退出機制健全與否,是自己“比較擔心的問題”。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局長劉海生在回應時説,目前上海針對保障房退出機制方面的制度,是在現有的政府規章基礎上,通過合同來表述與退出有關的內容,並交由專業機構代理執行。但他也坦陳,退出機制是“最最複雜”的問題,“這項工作如果做得不好,很有可能回頭到原來福利分房的老路。”

  保障房的退出之惑,來自大量人口導入後帶來的不確定性。錢麗萍代表作了假設:“政府説我有優先回購權,可是導入的人一多,你有這個實力和資金去回購嗎?如果沒有,保障對象説我要賣掉,你怎麼去限制他們轉賣呢?這些在制度上一定要想清楚。”

  而在徐益超代表看來,一旦退出機制運行不暢,不僅將難保公正,更可能影響保障房事業的整體發展:“政府投入的大量土地、資金會難以得到循環利用,對寸土寸金的上海來説,很可能難以為繼。”

  對此,不少代表提出解決之策。徐益超代表建議試點可變産權比例的共有産權房,對應當退出卻不能及時退出的保障對象,可改變其購房時的産權比例,通過降低個人産權比重促其退出。而在事先購房合同中亦應約定,對共有産權保障房住戶的收入、資産等進行定期的申報、審查。

  針對公共租賃房退出機制,陳繼剛代表提出,應在其申請階段由申請單位對入住人提供擔保,並在合同公證、信用卡支付等過程中嘗試相應挂鉤,以防範可能出現的違規風險。

  吳志明代表則建議,應通過法律手段將保障房退出機制予以強制規定:“可以一層一層來,廉租房是保障房的最低一層,如果住戶不符合廉租條件,就轉為公共租賃房,再不符合,就應當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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