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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盤用臨電 業主可追究開發商責任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15日 04:5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大江網-江南都市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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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在人們日常生活中的地位不可小覷,電視、電腦、電梯等,所有用電的電器無不唯“電”之馬首視瞻,要是生活在三天兩頭的停電環境中,任何人都會很不爽。而如果你的小區使用的電是臨時用電,要解決用電的話,開發商需要業主分攤費用,這樣合理嗎?業主該如何維權呢?

  解決臨時用電問題竟要業主分攤費用

  日前,南昌某樓盤業主張先生所在的小區內經常停電,致使他只要坐電梯,心裏就打鼓,突然沒電就要困在裏面,不知呆多久,心裏沒個著落。後來,張先生多方探聽得知,原來這個樓盤小區內使用的電是臨時用電。於是張先生找到開發商,要求儘快解決臨時的用電問題,而開發商卻説,解決此問題的工程浩大,費用可能會達到幾百萬元,開發商資金有限,如果非要解決,只得業主分攤費用。

  張先生致電本報諮詢:開發商的説法合理嗎?他入住已經半年多,可以要求退房嗎?如若不能退房,該如何維權?

  開發商應將臨時用電轉為永久性用電

  江西商海律師事務所魏亮律師表示,該開發商的説法不合理。所謂臨時用電,根據《供電營業規則》規定,主要是指對基建工地、農田水利、市政建設等非永久性用電,可供給臨時電源。臨時用電是建設施工用電,相比較于正常居民用電而言,臨時用電價格高,電壓高,影響居民正常使用。

  如果把施工用電轉為永久性用電,開發商需要完成修建變電站、鋪設小區內電力管網以及安裝室內電路等方面的工作。由於供電配套設施投入較大,部分資金實力不強的開發商往往為省錢不願投入。交房時,讓業主繼續使用臨時用電。按規定這是不合法的。《供電營業規則》規定:“使用臨時電源的用戶不得向外供電,也不得轉讓給其他用戶,供電企業也不受理其變更用電事宜。如需改為正式用電,應按新裝用電辦理。”開發商應當繼續完成配套設施,向供電企業申請永久性用電。

  臨時用電構不成退房必要條件

  魏亮律師説,供電配套基礎設施條款是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組成部分,完善供電配套基礎設施是開發商的義務。根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業主與開發商訂立書面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明確以下主要內容: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訊、道路、綠化等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交付承諾和有關權益、責任。小區內供電配套基礎設施是開發商應當統籌安排配套的基礎設施。這裡的供電配套基礎設施應當包括小區內變電站、電力管網以及室內電路等設施。據此,開發商對供電配套基礎設施應當如實做説明,還業主知情權。否則,構成履約瑕疵。

  雖然開發商對供電配套基礎設施條款的違反構成違約,但不是根本性違約,張先生要求退房,解除合同難獲支持。張先生及其他業主可以通過追究開發商違約責任,要求開發商完成供電配套基礎設施達到維權目的。

  文/記者夏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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