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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委員建議儘快完善未成年人監護制度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13日 06:2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解放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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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段童年,都應被珍視。我們不能容忍任何一個孩子,生活在被遺忘的角落”。黃綺委員建議應儘快完善未成年人監護制度,讓單親、涉毒、服刑人員或有暴力傾向等特殊人群的子女,在成長過程中得到保護和照顧,共享陽光。

  上海一位10歲女童,因父母雙雙入獄,導致她名義上“父母雙全”但實則失去監護人,在投靠親友無果之下只能由居委幹部臨時看護。在知悉女孩困境後,慈善機構和有愛心的市民想伸出援手,但由於目前社會管理缺位和法律規定不明而難以介入。

  在為女童奔走呼籲的過程中,市婦聯權益部和兒童家庭部了解到,這並非個案,處於無人監護或監護不當情況下的孩子不在少數。一群有苦難言的孩子背後,折射的是目前未成年人監護制度的不完善。我國目前與未成年人保護相關的機構部門很多,但是各機構權力、手段有限。法規條文原則規定多,但沒有確定專門負責未成年人監護的管理、監督、執行的政府及司法機構,缺乏統一的從上到下的有效社會控管力量和政府服務體系。

  依《未成年人保護法》,“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的,經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的資格;依法另行確定監護人。”但撤銷不稱職的監護人後,誰來管這些孩子?應該確保孩子受到什麼樣的照顧?通過哪些程序,符合哪些標準的人可成為新的監護人?這些具體的問題均無明確規定。

  在研究外國類似經驗時,黃綺發現,不少國家和地區對未能得到有效監護的特殊兒童設立了專業的保護機構。如德國《兒童與青少年救助法》中規定,各地青少年福利局有委託照管兒童和對兒童採取臨時性保護措施的責任。在美國,每個州都有兒童福利局,負責篩選評估有意願接受寄養孩子的家庭。

  他山之石或可提供借鑒。今年,市婦聯由張辰代表提交書面意見,建議在民政系統設立或歸口設立針對特殊兒童救助機構,同時賦予該機構調查、監督和處罰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和侵犯被監護人的權力。此外,還應建立目擊者報告制度,任何人發現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侵犯被監護人的利益都可以向監督機構報告,監督機構必須對舉報的事件進行調查,如果情況屬實,應該給舉報人以獎勵,獎勵經費由監護人承擔;接獲報告的機關應當及時採取相應的保護措施。黃綺建議,這樣的一個機構還應建立甄別“寄養家庭”的制度,以吸納社會和志願者的力量,一起為孩子提供溫暖的家。

  市政府近期發佈的《上海兒童發展“十二五”規劃》中,特別提到要“研究探索兒童監護權暫時轉移制度,為遭受家庭暴力、事實上無人撫養等特殊狀況下的兒童提供照料和保護。”為此,黃綺呼籲,既然已經把強化對特殊兒童的援助放到了日程上,就更應加快落實,因為孩子們的童年“不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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