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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發佈《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 明確教職工8項職權
新華社北京1月9日電(記者 劉奕湛)記者9日在教育部新聞通氣會上了解到,《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已發佈,從不同的方面和角度明確規定了教職工代表大會的8項職權。
《規定》確定的八項職權包括: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幹部;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此外,《規定》明確了本規章的適應範圍。明確《規定》適用於中國境內公辦的幼兒園和各級各類學校。民辦學校、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參照本規定執行。
《規定》指出,凡與學校簽訂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關係的教職工,均可當選為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代表按照學校內部單位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産生。教師代表不得低於代表總數的60%。代表任期3年或5年,可以連選連任。代表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上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等項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