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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代會教師代表不得低於總數60%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12日 06:1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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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北京1月9日訊 記者張維 教育部將於近期與全總聯合下發《關於學習宣傳、貫徹實施〈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的通知》,要求各地進一步堅持和發展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並抓緊制定相關配套規定和實施辦法。這是記者從今天教育部召開的新聞通氣會上獲悉的。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於今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明確了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八項職權: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等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幹部;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規定》明確,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教師代表不得低於代表總數的60%。教職工代表大會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須有2/3以上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出席。 

  據悉,教育部和全總將適時對全國貫徹實施《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調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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