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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用法律的能力是國家法治建設的能力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11日 02:2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檢察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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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佈“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形成”已一年,我國各方面已基本實現有法可依。但“法律的生命在於經驗”,而經驗的形成、延續、發展和落實,均離不開法的應用。無論是法治國家,還是正在邁向法治的國家,法之應用無處不在。普通民眾對法律的遵守和使用,政府部門的依法行政,司法機關的審判裁決,律師等法律職業人士提供的法律服務,無一不是法之應用。某種意義上,法之價值在於應用,法之發展在於應用,法之生命在於應用。

  如果將法律喻為國家治理與社會生活之重要源泉,那麼法之應用即是讓法律惠澤民眾的運河或渠道。法之應用不足、不當,則法律不過是一潭死水甚至禍民之源。國家機關、公民和組織對法律的應用狀況,將真實反映一國之法治素質與法治水平。事實上,法之應用是檢驗立法水平和法律良莠的根本標準,唯有通過法的應用實踐,才能辨明何為有用的、好用的良法,何為脫離時代、社會需求,需要變革調整的立法。法之應用還是體現執法、司法能力的基本標準,應用法律的能力是國家法治建設能力,特別是執法能力和司法能力的核心,有法而不依、用法而不當,則良法亦同劣法、惡法。法之應用還是推動法學發展的重要動力,亦是檢驗法學理論的唯一標準,法學學者唯有秉持“實踐出真知”的理念,重視法之應用、實踐、現實和特殊性,才能有效回應實際的法治問題,提出可行的改革策略,為法學發展貢獻知識增量。法之應用還是公民和組織合理規劃自身行為、維護自我合法權益的有力武器,法治社會的形成需要人人懂法、尊法並善於用法。因此,法律不應只是講在口上、寫在紙上、刷在墻上、豎在路上的靜態規範,而應通過各種方式切實應用於現實生活。為此,如何應用法律乃至於關注法律應用已經成為且應該成為我國法學研究和法學教育不可回避的重要議題。

  在中國法學研究得到空前發展的當代,對法律在現實生活中適用的研究和關注度卻顯得較弱。同時,中國法學理論界,研究理論的學者專家遠遠多於研究問題的專家學者,對當代中國法律適用過程中出現的問題的有價值的回應仍未形成時尚,以至於不少專家緊緊盯住單個法律甚至某個條款的執行力,而忽視法律的應用效果。這一切,無疑影響了法學研究在推進法治發展中應有的地位和作用。

  2010年底,全國人大宣佈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形成,總體上解決了有法可依的問題,而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等法律實施問題顯得更為突出和緊迫,進而必須加強和切實保障法律的實施。中國的法治建設自此已經完成“法制準備”階段,將從“立法本位”向“實施本位”轉移,最終實現法律之治。

  “徒善不足以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作為規範人的行為規範,法的價值、目標就在於法的實際應用和應用後的社會效果。立法者、執法者不是神,他們均無法預知、面對錯綜複雜的社會現實與法律實踐。因此,有必要從法在適用過程中出現的問題進行分析研究,歸納、總結出處理類似問題的一般規律和方法,以供立法者和執法者在制定、修改、完善法律以及在適用法律時參考。我相信,通過應用法學之建設與發展,我國法之應用也必將順利、充分、有效。

  (作者單位:西南政法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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