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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職業病診斷與鑒定工作程序發佈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09日 10:5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海南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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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 (記者范南虹)近日,省衛生廳發佈《海南省職業病診斷與鑒定工作程序》,以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程序》規定,勞動者可以選擇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本人經常居住地的職業病診斷機構進行診斷,但不得重復申請。在提出申請時,應準備以下資料:職業史、既往史;職業健康監護檔案複印件;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工作場所歷年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資料複印件等。當提供的資料完備時,《程序》要求,職業病診斷機構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發給申請人《職業病診斷受理通知書》一式三份,由申請人簽名確認後,一份交勞動者,一份交勞動者所在的用人單位,一份由診斷機構存檔;並且,職業病診斷機構應當自正式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組織醫務人員進行診斷。

  職業病診斷機構依法獨立行使診斷權,並對其作出的診斷結論承擔責任。如果當事人對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職業病診斷證明書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設區的市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鑒定,提交《職業病鑒定申請書》;當事人對設區的市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在接到職業病診斷鑒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省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再鑒定,並提交《職業病鑒定申請書》。省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為最終鑒定。

  鋻於一些勞動者不具備認知職業病的能力,《程序》還規定:醫療衛生機構在就診中,發現疑似職業病病人時,應當實施緊急救治,同時必須提請職業病診斷機構會診或者經救治後轉診到職業病診斷機構明確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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