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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上刑罰執行那洞開的後門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08日 17:0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南方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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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湖南省司法廳原副廳長、湖南省監獄管理局原局長劉萬清受賄案一審宣判,判處無期徒刑。這個年近六旬的湖南常德人,再次回到一個他曾經無比熟悉的地方——監獄,以階下囚的身份。湖南省紀委在2009年5月6日以“談話”的名義帶走了劉萬清及其妻子,在其被正式“雙規”後,陸續牽出了130多名湖南省監獄系統幹部,後者都是曾經向其行賄的人。而這樣的窩案並非沒有前車之鑒,其情況只是中國監獄存在問題的一個縮影,類似的情況在全國的監獄、看守所裏,一度呈遍地開花之勢。

  根據刑法規定,減刑、假釋和暫予監外執行(保外就醫),是監獄執法中三項重要權力,對服刑人員和家屬而言,“減假保”也是最為關注的三項權力。而監獄系統窩案的發生往往就是由於手中掌握的這三項權力。相對於法院判案,試圖行賄的人總是傾向於將行賄的力量集中于刑罰執行機關——監獄,因為司法審判結果受人關注,白紙黑字,受賄者容易犯險,但是監獄則處於相對封閉狀態,減刑、假釋和監外執行合理與否都不容易受到外界監督與質疑,也正因此,監獄系統的腐敗常呈鏈條狀,一牽牽出一大窩。

  1997年的新刑法針對減刑、假釋中的腐敗現象,特別規定了對減刑和假釋要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建議書、由人民法院來審理決定。按法律規定,監獄只享有“建議權”,但事實上,這種減刑的權力卻常常成為監獄實質性壟斷的權力,法院的審批僅止于“以書對書”,僅審查報上來的書面材料,完全成為履行形式上程序的步驟。正因此,有的監獄管理人員就膽敢收受賄賂,權錢交易,炮製假立功材料、假條件,助行賄者矇混過關。至於保外就醫,由於是本系統審批,這方面的問題則更是瘋狂。報誰不報誰,以什麼樣的條件報,都完全由監獄管理人員單方面説了算。

  司法應該是一個完整的系統,從起訴、到審判、到執行都應處於一個嚴格控制、全面監督的狀態,但是,監獄系統在執行刑罰時的貪腐現象,就猶如給一幢框架完整的房子開了碩大一個後門,即便前門再怎麼嚴防死守,也敵不過後門偷偷跑進來偷雞摸狗的小賊。這對於本已不太強壯的司法公信力而言,更是莫大的傷害。去年中紀委駐司法部紀檢組組長韓享林指出,2010年要重點抓好六項工作,包括要嚴肅查辦監獄勞教單位重大安全事故背後的腐敗和玩忽職守案件,對造成人員財産重大損失的要嚴肅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誠然,嚴查顯示出高層對於監獄系統黑暗的高度重視,但歸根結底,卻是因為制度執行的缺陷才導致了窩案頻發。已有學者呼籲取消監獄主導型的減刑審批機制,構建減刑訴訟機制,即通過修改《刑法》和《刑事訴訟法》,重新對減刑權進行權力配置,著重將檢察監督力量引入減刑程序。如今看來,如何重新配置減刑權、監督減刑權,無疑已成為重中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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