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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加大環境保護力度 施工擾民最高罰5萬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08日 08: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新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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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烏魯木齊1月6日電(朱景朝 )新疆人大常委會辦公廳6日表示,新修訂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環境保護條例》將於2012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該條例規定對市區施工擾民最高可罰5萬元人民幣,要求對重點排污單位強制安裝監控設備並與當地環保主管部門監控聯網。

  據介紹,新修訂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環境保護條例》規定,城市市區或者居民區進行建築施工的,不符合建築施工場界噪聲排放標準,將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其停産整頓;拋擲、揚撒散裝物料、建築垃圾和渣土的,可處5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據了解,《條例》還規定,在城市居民區、醫院等區域,北京時間零時至8時不得進行産生噪聲污染的建築施工作業;因搶險、搶修昨夜和生産工藝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應當報經所在地縣(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在一定範圍內予以公告。在中考、高考期間,考點周圍200米範圍內不得從事産生或者可能産生噪聲污染的活動,違反上述規定的,將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處2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新修訂的《條例》還明確要求國家和新疆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與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並保證自動監控設備正常運行。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原始監測記錄的保存期不得低於一年。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不得擅自拆除、閒置、改變或者損毀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違反上述規定將責令其改正,逾期不改者將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據悉,新疆屬乾旱半乾旱荒漠地區,生態環境十分脆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環境保護條例》1996年制定實施,隨著新疆經濟社會的迅速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對環境保護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環境問題已成為全社會普遍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對環境保護條例進行修訂尤為重要和緊迫。新修訂的《條例》已于2011年12月1日經新疆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2012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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