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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發佈 享政府財政補助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05日 15:5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國際在線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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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網站消息,為促進學前教育事業科學發展,規範幼兒園收費行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兒園的合法權益,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財政部制定《幼兒園收費管理暫行辦法》。三部委于2011年12月31日發佈通知,印發《幼兒園收費管理暫行辦法》,要求相關部門按照執行。該辦法自發佈後30日施行。全文如下:

  幼兒園收費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幼兒園收費管理工作,規範幼兒園收費行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兒園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幼兒園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務院關於當前發展學前教育的若干意見》的有關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所有經教育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批准的公辦和民辦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兒園及小學附設的學前班、幼兒班(以下簡稱“幼兒園”)。

  第三條學前教育屬於非義務教育,幼兒園可向入園幼兒收取保育教育費(以下簡稱“保教費”),對在幼兒園住宿的幼兒可以收取住宿費。

  第四條公辦幼兒園的保教費、住宿費收入納入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民辦幼兒園的保教費、住宿費收入納入經營服務性收費管理。

  第五條制定或調整公辦幼兒園保教費標準,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根據當地城鄉經濟發展水平、辦園成本和群眾承受能力等實際情況提出意見,經省級價格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審核後,三部門共同報省級人民政府審定。

  制定或調整公辦幼兒園住宿費標準,由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意見,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審批。

  第六條提出制定或調整公辦幼兒園保教費標準意見時,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制定或調整收費標準的具體項目;

  (二)現行收費標準和申請制定的收費標準或擬調整收費標準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費額和調整後的收費增減額;

  (三)申請制定或調整收費標準的依據和理由;

  (四)申請制定或調整收費標準對幼兒家長負擔及幼兒園收支的影響;

  (五)價格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應當真實有效。

熱詞:

  • 幼兒園招生
  • 財政部門
  • 保教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