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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上最短工作月”加班費您可要算準嘍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06日 21:2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燕趙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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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記者趙曉華實習生曹敬男)2012年1月只上班17天,休假天數長達14天,曾被很多人稱為“史上最短工作月”。如今1月份到了,許多上班族在加班中度過了元旦,也許還會有人在加班中度過春節,為此,石市勞動監察大隊提醒,1月份加班工資您可要算準。

  “加班多,加班費更要算準。”石市勞動監察大隊相關負責人介紹説,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通知,2012年1月1日至3日放假調休,其中1月1日(元旦)為法定節假日,1月2日和3日屬於調休後的休息日;2012年1月22日至28日放假調休,其中1月22日(除夕)、23日(春節)、24日(正月初二)為法定節假日,1月25日至28日為調休後的休息日,加上正常休息日1月7日、8日、14日、15日,2012年1月份共放假14天。

  根據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如果在法定節假日當天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按不低於本人日或小時加班工資計發基數的300%支付加班工資,且用人單位不得以調休或者換休的名義拒付加班工資。如果在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加班,則應首先安排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按不低於本人日或小時加班工資計發基數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據悉,實行標準工時制的企業,安排勞動者加班,如果未約定加班工資支付計算標準的,應按勞動者本人的工資總額計算。根據實際需要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當按照以下標準支付工資:法定假日加班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月計薪天數(目前為21.75)300%;休息日加班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21.75200%。

  需要注意的是,加班工資不應該“一刀切”,計算加班工資的標準,應按勞動合同約定的崗位工資標準確定。有些單位不論什麼崗位,也不論員工月工資多少,凡是在元旦春節期間上班一律按統一標準支付,或者以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來計算加班工資,這些都是不完全正確的。企業如果不按規定支付加班工資,勞動者也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按規定,企業除了應當補足勞動者的加班工資外,還要按不足部分的25%支付補償金。

  同時,勞動保障部門特別提醒,法定節假日是不能以補休來代替的,因此,用人單位不得以安排補休為由而不給加班費。而且過節費和加班工資性質不同,也不能互相代替。過節費帶有福利性質,用人單位支付過節費並無需勞動者提供額外工作。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支付加班工資,或者用人單位在加班工資上“缺斤短兩”,都屬於侵權現象,節後勞動者仍可向市勞動監察大隊舉報投訴。

熱詞:

  • 加班工資
  • 用人單位
  • 安排勞動者
  • 加班費
  • 勞動監察大隊
  • 過節費
  • 正月初二
  • 最低工資標準
  • 計算標準
  • 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