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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明確精神損害賠償標準最高30萬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06日 17:4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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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方網1月5日消息:廣東省人民檢察院、省高級人民法院、省公安廳3家去年率先出臺文件,以會議紀要形式對精神損害撫慰金賠償數額進行了明確。規定應當以喪失人身自由的時間長短為主要依據,結合其他損害或者損失的情況綜合確定,具體賠償數額從1000元到30萬元不等。

  廣東為什麼要出臺這一會議紀要?統一精神損害撫慰金標準對具體辦案有何影響?今天,廣東省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處處長沈丙友向《法制日報》記者進行了詳細解釋。

  沈丙友介紹,2010年12月1日起開始實施的新國家賠償法首次規定,權利人在一定條件下可以獲得精神損害撫慰金。但是由於法律和司法解釋並沒有對精神損害撫慰金的給付前提“造成嚴重後果”和撫慰金的具體數額標準作出明確規定,導致賠償申請人只要人身受到羈押,在提出人身自由損害賠償的同時大都會要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

  以廣州市檢察機關為例,2011年上半年的統計數據顯示,全市受理的國家賠償申請案件80%以上都提出了精神損害撫慰金請求。而且,申請人提出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數額往往特別巨大,動輒幾十萬元、數百萬元,甚至還出現了天價精神損害撫慰金案件。

  “精神損害撫慰金規定不明確,不僅導致申請人漫天要價,不利於矛盾化解;而且容易導致執法隨意化,不利於對公民權利的平等保護。”沈丙友説,為解決這一難題,廣東省檢察院刑申處與省高院國家賠償委員會辦公室、省公安廳法制處就精神損害撫慰金問題專門召開聯席會議,並於去年3月形成會議紀要。去年9月,會議紀要正式下發,開始在全省實施。

  沈丙友介紹,會議紀要明確了6種受損情況定性為精神損害後果嚴重:死亡;重傷或者殘疾;精神疾病或者嚴重精神障礙;婚姻家庭關係破裂或者引致家庭成員嚴重傷害;因喪失人身自由而失去重要的(就業等)機會,以及對其生産經營造成嚴重影響或者重大虧損等,産生重大精神損害;其他重大精神損害。受損害人完全沒有犯罪行為或者犯罪事實並非受損害人所為的,致受損害人有上述一種或者多種後果,可以認為是精神損害後果嚴重。

  沈丙友向記者介紹了一起典型案例:劉某因涉嫌搶劫被批准逮捕,檢察機關後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對其作出存疑不起訴決定。因劉某在羈押期間身心受到了一定的傷害,針對劉某提出的申請國家賠償,佛山市南海區人民檢察院依據會議紀要,賠償劉某在其被羈押339天的人身自由賠償金4.2萬元的同時,還賠付了劉某兩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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