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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明確精神損害賠償標準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06日 14:5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最高人民檢察院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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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記者朱香山 通訊員韋磊)記者從廣東省檢察院日前召開的刑事申訴工作新聞發佈會上獲悉,該省檢察機關與省高級法院、省公安廳就國家賠償中精神損害“嚴重後果”的標準,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範圍和發放數額等問題作出具體規定,切實做到應賠盡賠。

  據介紹,由於當前法律和司法解釋並沒有對精神損害撫慰金的給付前提“造成嚴重後果”和撫慰金的具體數額標準作出明確規定,容易導致申請人因沒有參考標準而漫天要價,還易致執法隨意化。

  為解決這一難題,廣東省檢察院與省高級法院、省公安廳就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問題專門召開聯席會議,對精神損害“嚴重後果”的標準作出具體規定:發生國家賠償法第三條或者第十七條規定情形,導致受損害人:死亡、重傷或者殘疾;精神疾病或者嚴重精神障礙;婚姻家庭關係破裂或者引致家庭成員嚴重傷害;失去重要(就業等)機會或對其生産經營造成嚴重影響或者重大虧損而産生重大精神損害等。其中還規定了三種精神損害後果特別嚴重的情形:受損害人非正常死亡;因超期羈押造成重大人身損害;因刑訊等造成傷殘或者精神失常。

  聯席會議還明確了精神損害撫慰金賠償數額,規定應當以喪失人身自由的時間長短為主要依據,結合其他損害或者損失的情況綜合確定,具體賠償數額從1000元到30萬元不等。

  據悉,廣東省檢察機關還在佛山、東莞等地試點開通了該省檢察機關首條國家賠償綠色通道,檢察機關在向被不起訴人送達《不起訴決定書》的同時,還送達《申請國家賠償權利告知書》,並由刑事申訴部門及時處理申請人賠償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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