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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精神損害賠償金最高三十萬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06日 04:2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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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記者鄧新建

  廣東省人民檢察院、省高級人民法院、省公安廳3家去年率先出臺文件,以會議紀要形式對精神損害撫慰金賠償數額進行了明確。規定應當以喪失人身自由的時間長短為主要依據,結合其他損害或者損失的情況綜合確定,具體賠償數額從1000元到30萬元不等。

  廣東為什麼要出臺這一會議紀要?統一精神損害撫慰金標準對具體辦案有何影響?今天,廣東省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處處長沈丙友向《法制日報》記者進行了詳細解釋。

  沈丙友介紹,2010年12月1日起開始實施的新國家賠償法首次規定,權利人在一定條件下可以獲得精神損害撫慰金。但是由於法律和司法解釋並沒有對精神損害撫慰金的給付前提“造成嚴重後果”和撫慰金的具體數額標準作出明確規定,導致賠償申請人只要人身受到羈押,在提出人身自由損害賠償的同時大都會要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

  以廣州市檢察機關為例,2011年上半年的統計數據顯示,全市受理的國家賠償申請案件80%以上都提出了精神損害撫慰金請求。而且,申請人提出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數額往往特別巨大,動輒幾十萬元、數百萬元,甚至還出現了天價精神損害撫慰金案件。

  “精神損害撫慰金規定不明確,不僅導致申請人漫天要價,不利於矛盾化解;而且容易導致執法隨意化,不利於對公民權利的平等保護。”沈丙友説,為解決這一難題,廣東省檢察院刑申處與省高院國家賠償委員會辦公室、省公安廳法制處就精神損害撫慰金問題專門召開聯席會議,並於去年3月形成會議紀要。去年9月,會議紀要正式下發,開始在全省實施。

  沈丙友介紹,會議紀要明確了6種受損情況定性為精神損害後果嚴重:死亡;重傷或者殘疾;精神疾病或者嚴重精神障礙;婚姻家庭關係破裂或者引致家庭成員嚴重傷害;因喪失人身自由而失去重要的(就業等)機會,以及對其生産經營造成嚴重影響或者重大虧損等,産生重大精神損害;其他重大精神損害。受損害人完全沒有犯罪行為或者犯罪事實並非受損害人所為的,致受損害人有上述一種或者多種後果,可以認為是精神損害後果嚴重。

  沈丙友向記者介紹了一起典型案例:劉某因涉嫌搶劫被批准逮捕,檢察機關後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對其作出存疑不起訴決定。因劉某在羈押期間身心受到了一定的傷害,針對劉某提出的申請國家賠償,佛山市南海區人民檢察院依據會議紀要,賠償劉某在其被羈押339天的人身自由賠償金4.2萬元的同時,還賠付了劉某兩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

  本報廣州1月4日電

  統一精神賠償金有望全國推廣 廣東去年前11個月5起案件申請人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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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廣州1月4日電 記者鄧新建 記者今天從廣東省人民檢察院了解到,該院就國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法律適用問題在全國率先出臺指導性文件以來,2011年1月至11月,已對符合條件的5件案件申請人給予了精神損害撫慰金賠償,其他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通過説理與協商,或不再堅持,或已撤回申請。

  記者了解到,這一做法得到了最高人民檢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肯定,有望在全國推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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