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診療過程有過錯 兩醫院被判各自擔責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05日 20:2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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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患者因左小腿腫痛入院治療,出院後再轉院治療,最終不治身亡

  法制日報記者 陳東升 通訊員 張翀

  一患者因左小腿腫痛入院治療,出院後再轉院治療,最終不治身亡。1月4日,浙江省平陽縣法院對這起醫療損害責任糾紛進行一審判決,兩家醫院被判定存在過錯應承擔責任,合計賠償15萬餘元。

  2011年2月15日,范女士因左小腿腫痛到平陽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入院診斷為左小腿軟組織感染。十天后,范女士出院,出院診斷為左小腿軟組織感染、類風濕性關節炎、未分化結締組織病、過敏性皮炎,並轉至溫州醫學院附屬第一醫院接受治療,入院診斷為皮膚感染、蜂窩式炎、類風濕性關節炎、未分化結締組織病、過敏性皮炎、高血壓病。2011年3月19日,范女士出院,出院診斷為急性呼吸窘迫綜合症、皮膚感染、蜂窩式炎、類風濕性關節炎、未分化結締組織病、過敏性皮炎、高血壓病。當日,范女士死亡。范女士的丈夫王先生和子女們認為兩家醫院沒有盡到相應的診療義務,不僅小腿腫脹未能治愈,甚至因為診療措施的不及時、不規範而讓他們失去了至親,最終出院也是因為得到醫院暗示病情已無力回天而根據本地習俗決定帶回家。作為范女士的法定繼承人,王先生等四人一紙訴狀把兩家醫院告上法庭,要求兩被告承擔包括醫療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在內的費用合計29萬餘元。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平陽法院委託浙江省醫學會就被告平陽醫院、溫州附一醫對患者范女士的診療行為是否存在醫療過錯及若有過錯,則此過錯與患者死亡之間的因果關係及責任程度進行鑒定。2011年10月21日,浙江省醫學會作出醫療損害鑒定書,認為因未行屍體解剖,本例患者確切死因無法明確,根據現有資料分析,患者主要因自身局部軟組織感染嚴重,導致膿毒血症、肺部感染、多臟器功能衰竭而死亡。鑒定結論:被告平陽醫院在對患者范女士診療過程中存在過錯,與患者死亡之間有一定因果關係,應當承擔輕微責任;被告溫州附一醫在對患者范女士的診療過程中存在過錯,與患者死亡之間有一定因果關係,應當承擔次要責任。

  現今社會醫患糾紛多有發生,醫院作為從事醫療服務這一特殊行業的機構,其執業活動不但應當以救死扶傷、防病治病為宗旨,還應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保證患者的基本權利不受侵犯。在醫療關係中,患者享有獲得適當、合理治療的權利和對病情的知情權。基於此,醫院亦應負有進行適當、合理治療及相應的告知義務。

  在本案中,法院認定兩被告的醫療行為已對王先生等四原告構成侵權,但考慮到患者當時病情的實際情況,本身疾病也是患者死亡的主要因素,參照浙江省醫學會鑒定意見確定的被告平陽醫院承擔輕微責任、被告溫州附一醫承擔次要責任的實際情形,酌定由被告平陽醫院承擔10%的民事賠償責任,由被告溫州附一醫承擔35%的民事賠償責任,判決被告平陽醫院賠償3萬餘元,被告溫州附一醫賠償11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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