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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出臺精神損害賠償規定 無辜者可獲30萬賠償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04日 08:4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南方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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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12月1日開始實施的新《國家賠償法》首次規定,權利人可以獲得精神損害撫慰金。日前,記者從廣東省人民檢察院獲悉,該院已聯合公安、法院出臺有關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會議紀要》,對符合賠付的情形以及賠償金額作出明確規定,其中明確,純無辜者可獲國家賠償金之外30萬元以下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申請條件七種情形造成後果嚴重

  去年1月,省檢察院刑申處與省高法國家賠償委員會辦公室、省公安廳法制處就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問題專門召開了聯席會議,形成了《會議紀要》,成為我省處理此類問題的規定。

  《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有《國家賠償法》第三條或者第十七條規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損害,後果嚴重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國家賠償法》第三條規定和第十七條則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違法拘留或者違法採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以各種方式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違法行為;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等情形的要對被害人予以賠償。

  按照《會議紀要》規定,以上情形造成精神損害後果嚴重的,被害人可申請精神損害撫慰金。嚴重後果包括了7種情形:死亡;重傷或者殘疾;精神疾病或者嚴重精神障礙;婚姻家庭關係破裂或者引致家庭成員嚴重傷害;因喪失人身自由而失去重要的(就業等)機會,以及對其生産經營造成嚴重影響或者重大虧損等,産生重大精神損害;其他重大精神損害。

  《會議紀要》還規定,受損害人完全沒有犯罪行為或者犯罪事實並非受損害人所為的,也就是無辜者,可以被認為是精神損害後果嚴重的情形。

  《會議紀要》對“精神損害後果特別嚴重,應當適當增加撫慰金的數額的情形”做了規定,包括羈押人員非正常死亡,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負有重大責任;因超期羈押造成重大人身損害;因刑訊等造成傷殘或者精神失常。

  賠償金額喪失人身自由時間為據

  《會議紀要》規定,精神損害撫慰金數額的確定,應當以喪失人身自由的時間長短為主要依據,結合其他損害或者損失的情況綜合確定:

  二十日以下的,一千元以下;精神損害後果特別嚴重的,二千元以下。

  二十日以上,二個月以下的,三千元以下;精神損害後果特別嚴重的,五千元以下。

  二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的,一萬元以下;精神損害後果特別嚴重的,三萬元以下。

  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二萬元以下;精神損害後果特別嚴重的,五萬元以下;

  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五萬元以下;精神損害後果特別嚴重的,十萬元以下;

  三年以上,五年以下的,十萬元以下;精神損害後果特別嚴重的,十五萬元以下;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十五萬元以下;精神損害後果特別嚴重的,二十萬元以下;

  十年以上的,二十萬元以下;精神損害後果特別嚴重的,三十萬元以下;

  如果致受損害人重傷、殘疾或者死亡的,可不受受損害人喪失人身自由時間長短限制,在三十萬元以下確定。

  精神損害後果特別嚴重,在上述規定限額之內賠償仍不足以撫慰受損害人精神損害、需要在限額以上確定撫慰金的,應當報省級主管部門。

  省檢察院刑申處處長沈丙友告訴筆者,受損害人完全沒有犯罪行為或者犯罪事實並非受損害人所為的,也就是無辜者一般也可獲得30萬元以下的賠償。沈丙友透露,到目前為止廣東還沒有發生此類案件。

  試點國家賠償綠色通道

  廣東創新

  “現實生活中,許多涉嫌犯罪被拘留、逮捕的人被告知無罪釋放的時候過於興奮,忘記了或者根本沒有去想過自己還有申請國家賠償的權力,這對他們是不公平的。”沈丙友説。

  沈丙友還説,有人認為,國家賠償是以權利人申請為前提,權利人沒有申請,司法機關自不必主動攬責。但符合條件的人獲得國家賠償是法律賦予公民的權利,履行國家賠償職責,是法律賦予司法機關的國家責任。不能片面地以權利人沒有申請就放棄履行國家責任。

  為此,廣東省檢察院嘗試在佛山等地推廣建立“國家賠償綠色通道”。即刑事申訴檢察部門與公訴部門密切配合,公訴部門如果因證據不足對犯罪嫌疑人作存疑不起訴,如犯罪嫌疑人此前被拘留或逮捕的,檢察機關在向不起訴人送達《不起訴決定書》的同時,還送達《申請國家賠償權利告知書》,告知其有權因其人身自由受侵害而申請國家賠償。綠色通道的建立,既有效避免了執法不平衡現象,也有力保障了公民申請國家賠償權的落到實處。

  沈丙友表示,這一措施目前為全國首創,下一步我省將在全省建立這一綠色通道。

  今年以來,省檢察院大力推行深圳市各基層院的做法。檢察機關作出賠償決定後,賠償申請人即可以直接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支付賠償金。

  粵去年辦國家賠償案逾百件

  數説案件

  目前我省的國家賠償法人權保障功能盡顯:一是決定賠償數大幅上升,全省檢察機關2011年1月-11月共立案辦理國家賠償案件101件,已作出賠償決定80件,與去年同期的64件、55件相比,立案數上升57.8%,決定賠償數上升45.5%。二是賠償金全部執行到位。已作出賠償決定的80件案件共支付賠償金353萬元,同比上升87.1%,且悉數到位,最快的在賠償決定作出後的第二天即拿到賠償金。

  據悉,2011年1月-11月,全省共救助刑事被害人及其近親屬29人,救助金額105.5萬元。救助金額是去年同期的26倍。省院被害人救助案件實現零的突破,救助3人共計13萬元。全省救助的29人中,有13人是辦案機關主動提起的,省院的3件救助全部為省院發現並主動實施的。

  南方日報記者 趙楊 通訊員 粵檢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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