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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州“涼茶大王”非法吸存被判8年罰款50萬元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01日 23:4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新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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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溫州12月30日電 (記者 李飛雲 通訊員 芮宣)溫州“涼茶大王”謝公榮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一案29日由浙江瑞安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謝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

  法院查明,2004年至2010年,被告人謝公榮在擔任溫州立品康食品飲料有限公司、黃山立品康食品飲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間,以兩家公司投資建造新廠房、投資設備、清償貸款、生産經營所需為由,通過口頭宣傳以支付高利息的方法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借款,被告人肖玉玲協助謝公榮向部分個人借款。

  期間,謝公榮共計向60位個人和一家企業非法吸收存款1.9億余元人民幣(其中部分借款時扣除第一個月利息),其中肖玉玲參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2125萬元。謝公榮將吸收來的部分公眾存款中的4000余萬元陸續用於投資溫州立品康食品飲料有限公司、黃山立品康食品飲料有限公司的廠房建設和生産經營,小部分用於家庭消費,部分用於歸還部分被害人本金,大部分用於支付借款的高額利息。

  2010年5月20日,謝公榮因被債權人日夜跟隨討要債務而報警,後於同年6月3日和肖玉玲在四川省眉山市仁壽縣華生賓館被警察抓獲歸案。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單位溫州立品康食品飲料有限公司、黃山立品康食品飲料有限公司為生産經營所需,由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人謝公榮夥同溫州立品康食品飲料有限公司的出納被告人肖玉玲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數額達1.9億余元,其中肖玉玲參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數額為2125萬元,擾亂金融秩序,數額巨大,謝公榮係兩被告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肖玉玲係被告單位溫州立品康食品飲料有限公司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兩被告單位及被告人謝公榮、肖玉玲的行為均已觸犯刑律,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謝公榮、肖玉玲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依法從輕處罰;其中肖玉玲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相對較小,有悔罪表現,同時符合社區矯正條件,可依法適用緩刑。

  判決被告單位溫州立品康食品飲料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被告單位黃山立品康食品飲料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謝公榮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肖玉玲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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