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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城法院首次判決緩刑考驗期內禁止透支信用卡

發佈時間:2011年05月05日 16:0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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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網北京5月5日電(記者李京華)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5日對被告人郝志朋信用卡詐騙一案進行公開審理,當庭宣判,併發出京城法院首個“禁止令”。被告人郝志朋犯信用卡詐騙罪被朝陽法院一審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四個月,罰金人民幣二萬元;禁止被告人郝志朋在四個月內透支使用信用卡。

  據悉,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施行。5月3日,兩高兩部聯合發佈《關於對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適用禁止令有關問題的規定(試行)》,專門針對《刑法修正案(八)》中的禁止令作出解釋。

  上述案件經朝陽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郝志朋于2008年5月份,在中國民生銀行辦理(卡號為421870009132916)的信用卡,後持該卡在北京市朝陽區等地區消費、取現,透支本金共計人民幣17751.25元,經銀行多次催收,超過三個月仍未還款,後被抓獲歸案。所欠透支款現已歸還。

  朝陽法院認為,被告人郝志朋無視國法,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利用信用卡超過規定期限惡意透支,數額較大,其行為擾亂了國家金融秩序,構成信用卡詐騙罪,依法應予懲處;鋻於被告人郝志朋歸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有認罪、悔罪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且能夠積極賠償銀行的財産損失,故對被告人郝志朋所犯罪行予以從輕處罰。綜上,朝陽法院對被告人判處了拘役,同時宣告緩刑與禁止令。

  宣告禁止令時,主審法官賈麗英向被告人釋明禁止令的內容以及違反禁止令的法律後果,確保禁止令準確適用,防止其再次危害社會。

  宣判後,被告人郝志朋當庭表示認罪服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