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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城首個禁止令:緩刑期內禁止透支使用信用卡

發佈時間:2011年05月05日 15:0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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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記者張蕾)昨日,朝陽法院對一起信用卡詐騙進行公開審理。法院當庭作出判決,並向該案被告人郝志朋發出京城首個“禁止令”。被告人郝志朋犯信用卡詐騙罪被朝陽法院判處拘役3個月,緩刑4個月,罰金人民幣2萬元;同時,法院禁止被告人郝志朋在4個月內透支使用信用卡。

  朝陽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郝志朋于2008年5月,在中國民生銀行辦理信用卡,後持該卡在本市朝陽區等地消費、取現,透支本金共計人民幣1.7萬餘元,經銀行多次催收,超過三個月仍未還款。

  昨天,朝陽法院當庭對郝志朋判處拘役並宣告緩刑,同時對其發出了“首張”禁止令,禁止郝志朋在4個月的緩刑考驗期內再透支使用信用卡。

  上午,朝陽法院刑二庭副庭長藏德勝告訴記者,禁止令是在《刑法修正案(八)》中做出的一項新規定,主要適用於被法院判處管制或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被禁止的內容主要包括三類:禁止接觸特定的人、禁止進入特定的場所、禁止從事特定的活動。

  藏法官告訴記者,禁止令的主要目的是對被判處緩刑或管制的被告人産生進一步約束,防止其在管制執行期間或緩刑考驗期內産生新的犯罪,確保非監禁刑的執行效果。

  具體到郝志朋一案,由於因透支而觸犯信用卡詐騙罪的被告人往往自控能力差,如果不對其加以限制,在緩刑考驗期內,容易誘發新的犯罪。這樣做也是對被告人本身的一種保護。

  禁止令的執行情況法院如何保證呢?藏法官告訴記者,禁止令的執行主要依靠被告人的自律,此外,社區校正機構也會對其進行檢察和監督。目前讓銀行來配合從操作上來講還是有一定難度的。

  記者了解到,根據規定,對於違反禁止令的行為,情節不嚴重的,由負責執行禁止令的社區校正機構所在地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情節嚴重的將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