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龐青松:“開發商”毀林反拿140萬生態補償款?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01日 09:5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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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新華網載:海南省東方市墩頭灣的300畝海防林早在2002年就被毀掉了,海灘變成了沼澤泥塘。然而,在東方市國土環境資源局最新的“總規圖”中,這片區域仍標注為“林地”,承包管護這片海防林的農民領了9年“護林費”,“開發商”得到“退塘還林”補償款140多萬元。

  什麼叫“退塘還林”補償款?筆者以為,一是按要求“退塘”,二是按要求“還林”,如此方可稱得上“退塘還林”補償。然而,海南省東方市墩頭灣的300畝海防林早在2002年就被毀掉了,儘管,當年開發商毀林是經有關領導同意了的,但據稱,前些年查出相關開發商開辦的公司沒有登記註冊,簽訂《海域使用權出讓合同》的公章是偽造的,所以登出了他的海域使用證。如果所述屬實,那麼,不知道當年開發商要在這片海灘上搞水産科研養殖的行為還能不能受法律保護?如果不能,那又何談補償?

  什麼叫“護林費“?保護林木的工資嘛,有林木需要保護,並且真正履行了保護的責任,才應有“護林費”,“每年的護林費也從1000多元調到去年的44800元。海防林都沒有了,我還領護林費,我也沒辦法,我就把這錢拿來做了上訪的路費和伙食錢”既然早就沒有了樹木,護林員在哪護的林呢?這就難怪“護林員” 一邊領工資,一邊也覺尷尬,當然,他之所以領取也是無奈之舉。

  明明那一片沼澤泥塘中沒有樹林,卻仍給相關開發商發放140萬元的“退塘還林”費,這又是為什麼呢?是真不知道,還是別的原因?是沒搞養殖的海灘就可算“還林”了,還是應有樹木才能算“還林”?

  300畝海防林被毀掉的教訓是深刻的,決策者在經濟與生態的決擇中理應把生態放在不可動搖的位置,海防林意味著什麼?是沿海成千上萬人的生命安全,如有必要,相關部門應組織力量儘快恢復那片海防林。至於開發商所受的損失,應按相關規定去處理,鑼作鑼敲,鼓作鼓擂,兩碼事,不應混在一起。

熱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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