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保障民營企業的合法權益、增加民營企業綜合競爭力的建議

2010年03月02日 16:14  人民網 我要評論

    改革開放三十年以來,民營企業獲得了較快的發展,不僅有力地推動了中國企業的創新和發展,更對中國經濟的快速成長髮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據統計,全國民營企業約2600萬家,對中國GDP的貢獻率已超過50%,民營企業已經成為我國經濟增長的重要推動力,也是我國財政收入的基本來源之一。但不可否認的是,儘管我們不斷強調要切實保障民營企業的合法權益,但當前民營企業合法權益受侵害的事件仍時有發生,如何保障民營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我國經濟平穩較快發展,仍是擺在中央以及各級政府部門面前的一個大問題。為此,建議進一步加強對民營企業合法權益的法律保護,逐步形成完善的民營企業權益法律保護體系,同時嚴格行政執法,優化法治環境,切實實現民營企業的權益保護,提高民營經濟的綜合競爭實力。

    一、當前民營企業合法權益保護方面存在的一些問題

    1、民營企業權益保護的法律體系不夠健全

    儘管為了保障和促進民營企業的健康發展和合法權益,我國近年來也制訂了一些鼓勵、支持和引導民營企業發展的法律規範,如2004年修訂《憲法》時明確“國家保護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並頒布了《中小企業促進法》、《關於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等法律、法規和政策。但相比于對國有經濟甚至外商投資企業的立法保護,對民營企業權益保護的法律規定還比較散亂,缺乏統一性和權威性,可以説,到目前為止,民營企業和民營經濟甚至還不是一個完整的法律概念,對民營企業的界定標準也很不統一,這明顯不利於民營企業長期、穩定的發展。

    2、民營企業在市場經濟中缺乏平等競爭的權利

    由於我國經濟發展長期依賴於國有經濟,無論是從行政管理者的政府層面還是從既得利益者的國有企業來説,往往過於強調對國有經濟、國有企業的權利保障和政策傾斜,而忽視民營企業平等的競爭權利。因此,無論是在市場準入還是資源配置方面,我國的民營企業不得不面臨著比國有企業更多的市場壁壘和準入條件,一些行業始終沒有對民營企業開放,或者説名義上是開放的,實質上根本無法平等進入、無法參與實質性的經營,有的行業甚至因加入世貿組織而已經逐步允許外資進入,而民營企業反而仍被拒之門外。而另一方面,民營企業發展壯大所必需的融資渠道也很不暢通,特別是在上市融資方面,儘管目前有中小板、創業板等面向中小民營企業的上市渠道,但其上市企業的企業規模、融資數量十分有限,民營企業特別是大型民營企業無論在上市基本條件還是審核標準上,很難獲得與主板上市的大型國有企業的同等待遇。這必然極大地限制了民營企業的發展,導致我國至今缺乏大型或者超大型的民營企業,有的也只是鳳毛麟角,甚至是曇花一現。

    3、民營企業的財産權利受到侵害現象時有發生

    當前民營企業財産特別是投資權益保障也存在著一些問題,其投資收益權益屢受侵犯,一些民營企業的投資項目特別是與政府相關的特許經營項目經常面臨被徹底推翻甚至國有化的情況。例如,在前些年國家鼓勵政策特別是鼓勵中西部開發政策的引導下,一些民營企業逐步從東部沿海地區向中西部地區發展,併為中、西部經濟建設和發展作出了貢獻,但與此同時,對民營經濟和民營企業的質疑之聲也逐漸多起來,甚至有些地方政府以“資産重組”、“整頓秩序”為由,對民營企業資産實行變相的國有化,民營企業財産不僅無法得到應有的保障,甚至得不到合理的賠償,這一現象不僅損害到民營企業的權益,更損害了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還會帶來巨大的經濟風險和社會不穩定因素。另外,一些地方政府作為執法者和管理者,借助其優勢地位,經常向民營企業亂收費、亂攤派、亂罰款,強迫民營企業加入各種協會、購買指定産品等干預民營企業自主權的行為也時有發生。

    二、關於保障民營企業合法權益、增加民營企業綜合競爭力的幾點建議

    1、建議制訂統一、完整的民營企業權益保障的法律制度。對目前分散在不同法律、法規、政策中的有關鼓勵民營企業、保障其合法權益的法律規範進行清理,通過制訂專門民營企業保障的基本法律制度,從企業設立、産權界定、創業扶持、權益保護等多方面,引導民營企業的規範經營,加強民營企業財産的保護,從而更加有利於民營企業和民營經濟的健康發展。

    2、放開市場準入,優化資源配置,保障民營企業公平參與競爭的權利。要廢除制約民營企業發展的各種歧視性政策,使之享有與國有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平等競爭的權利,並在市場準入、稅收政策、市場融資等方面給予民營企業平等待遇。擴大民間投資領域,允許民營企業以獨資、合作、合資、參股、特許經營等多種方式進入除國家明令禁止經營外的各個投資領域,從而合理引導龐大的民間資本,促進我國經濟更好、更快發展。

    3、切實保障民營企業的財産權益和經營自主權。要充分肯定民營企業對社會經濟發展的作用,嚴格執行《憲法》和《物權法》對民營企業合法財産權利進行保護。除了為社會公共利益並履行法定程序之外,禁止對民營企業財産徵收、徵用、國有化或者以任何形式進行變相的徵收、徵用或國有化,即使是進行國有化的收購,也應當遵循市場方式,予以民營企業所有者合理的經濟補償。另外,要強化對各級政府部門依法行政的監督和制約,公開行政收費的制度和標準,對於亂收費、亂攤派的行為應加大懲處力度,為民營企業營造良好的發展環境。

責編:張恪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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