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公用內幕交易事件各方封口 律師稱可索賠

2010年06月09日 08:52  每日經濟新聞 我要評論

    每日經濟新聞 朱秀偉 馬宇飛

    廣東省委組織部近日對新任中山市市長薛曉峰進行了公示,於是“空降市長”迅速成為中山坊間的熱門討論話題。

    不過,圍繞中山公用內幕交易事件仍然存在著諸多謎團,如振業投資設立的目的是什麼,其所賺的8000萬元最終又流向了何處,等等,至今仍是“雲遮霧罩”。為了解開這些疑問,《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近日在中山對包括中山國資委、中匯集團、中山實業在內的事件當事方進行了採訪,但發現各方目前均已“封口”,對記者提問都表示“不清楚”,“不知道”,不願接受採訪。

    對於記者採訪當事各方均稱“不知道”

    資料顯示,振業投資是中山國資委2006年9月19日批復成立的;同時中山公用也是中山國資委絕對控股的企業,2007年整體上市,皆為中山國資委背後“操盤”。於是此次記者調查的第一站,就選擇了處在“漩渦”中心的中山國資委。

    中山國資委在中山四路45號一棟名為裕中大廈的大樓裏辦公,跟中山公用、中匯集團所在的興中道橫向交叉,兩棟大樓可謂是“遙相呼應”,走路僅需幾分鐘。

    中山國資委辦公室位於該棟大廈8樓,雖是上班時間,但四下並無幾個人,不過記者發現進門左邊有著“天下為公”四個大字,異常顯眼。

    接待記者的是中山國資委辦公室工作人員曹先生。但他幾乎全部以“不知道”,“不清楚”來回答記者,“目前還處於調查期間,正式結果沒有出來之前,我們也不方便透露,現在所知道的都還是來自你們媒體的報道”。

    對於記者 “2006年中山國資委批准設立振業投資是否由領導直接拍板”的問題,曹先生予以了否認。他表示,“畢竟是機關單位,肯定是通過了內部程序的。”

    臨走時,他建議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去尋找中匯集團。

    正當記者準備離開時,意外發現中山實業 (振業投資的絕對控股股東)也在該棟大廈6樓辦公。據此前記者獲得的工商資料顯示,中山實業以及振業投資註冊辦公地址為中山公用所在的財新大廈5樓。

    “請問歐陽澤生在不在”?記者詢問前臺,歐陽澤生正是中山實業的法定代表人。

    但前臺對於歐陽澤生顯得極為陌生。當她得知是記者時候,更是稱,“所有領導都不在。”在記者的再三請求下,她找來一位稱為領導的中年男士,但看過記者證後,該男士頭也不回地説道,“不知道”,隨後就關上了辦公室大門。

    類似情況還發生在中匯集團。“領導都在開會,一旦開完我們會給你電話的”,接待人士表示。但截至昨日晚上8點,記者仍未接到任何電話。

    據《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調查獲悉,中匯集團不僅是中山公用的大股東,還代管中山實業,已經不能履行職責的中山公用董事長譚慶中,也是中匯集團的董事長。

    通過上述調查可以看到,中山公用內幕交易事件涉及的主要當事方均已“封口”,對該事件只字不提。一位知情人士告訴記者,“上面已經下達了封口令,一切要以公告為準。”

    若認定虛假陳訴律師稱股民可索賠

    儘管中山各方面均不願談及振業投資的情況,但市場對於查處振業投資涉嫌內幕交易、以及上市公司涉嫌虛假陳訴的呼聲越來越高。

    資料顯示,2007年3月31日,中山公用披露2006年年報,當時第一大股東中山公用事業集團持有5879.42萬股;而振業投資則以持股678.72萬股位居其第三大股東。但在當時的年報中,中山公用卻稱,“前十名股東中,國有股東、法人股各股東之間無關聯關係,亦無屬於《上市公司股東持股變動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中規定的一致行動人情況。”

    然而就在2007年1月23日,中山公用發佈的 “關於以物抵債暨關聯交易”公告明確表示,公用事業集團與振業投資的控股股東中山實業集團為關聯方,實業集團的法人代表歐陽澤生同時兼任公用事業集團的副總經理。

    實際上,據《每日經濟新聞》調查,雙方除上述關聯關係外,公用事業集團和實業集團都同屬於中山國資委旗下的企業,而公用事業集團還一直是實業集團的託管方。

    “顯然,振業投資和中山公用同屬於當地國資委下面的公司,而且中山公用大股東還是振業投資的實際控制人,二者肯定是關聯關係。”深圳一位資深私募人士告訴轉記者,振業投資在關聯方中山公用重組期間買賣其股票,已涉嫌內幕交易;同時,上市公司對振業投資與大股東的關係披露不實,又涉嫌虛假信息披露。

    國內著名證券維權律師、廣東威戈律師事務所劉國華律師在接受《每日經濟新聞》採訪時也指出,中山公用在上述信息披露上涉嫌虛假陳述。他表示,如果該虛假陳訴最終被認定,因虛假陳述受損的中山公用投資者可向具有管轄權的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索賠。

    根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第十八條規定,投資人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虛假陳述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一)投資人所投資的是與虛假陳述直接關聯的證券;(二)投資人在虛假陳述實施日及以後,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買入該證券;(三)投資人在虛假陳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後,因賣出該證券發生虧損,或者因持續持有該證券而産生虧損。

 

責編:任威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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