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藥品加價率不得超過15%

2010年06月02日 09:56  北京日報 我要評論

  記者6月1日從北京市發改委網站了解到,本市縣及縣以上醫療機構銷售藥品,將嚴格執行以實際購進價為基礎,順加不超過15%加價率的作價規定。

  為進一步規範政府價格行為,切實降低藥品虛高價格,維護消費者利益,根據國家發改委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藥品價格管理的通知》,北京市發改委提出,規範藥品流通環節的加價行為。本市縣及縣以上醫療機構銷售藥品,將嚴格執行以實際購進價為基礎,順加不超過15%加價率的作價規定。

  本市將有計劃地對定價藥品進行復核,對實際交易價格嚴重偏離政府指導價格的,要重新核定價格,及時降低零售指導價格。著重對價格偏高、社會各方面反映較多、由市場調節價轉為政府定價的藥品,進行成本監審,防止生産企業虛列成本、虛報價格。

  價格監測部門將密切關注藥品價格變動情況,及時跟蹤,了解分析變動原因。同時,藥品價格認證部門停止對市場調節價藥品的價格認證,並對之前認證的藥品價格進行認真清理,全部予以撤銷。

責編:張福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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